09.13 這四種“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

1 .“在校生”兼職

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2 .退休人員“返聘”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在返聘期間,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係,。此種情況下,法院建議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訂立書面勞務協議,對勞務報酬的標準、計算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維權無據。

3. 協議承包

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並未在名稱上明確為“勞動合同”,而根據協議內容看,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也並非勞動關係,更接近於承攬合同關係,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因此,劉某不能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主張經濟補償金。

4 .“家政服務員”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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