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飞来树根致伤眼睛,法官执行终获赔偿

挖掘机在挖山开荒的过程中,一截樟树根受力后脱离根部飞出,直接击中站在一旁指挥的杨某右眼,造成杨某右眼球摘除的损害后果。近日,经石门县法院执行,杨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项。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拥有挖掘机1台,并合伙经营,被告陈某受被告李某雇请操作挖掘机,但不具备操作资格证。

2016年的一天,被告唐某找到被告陈某,要求陈某为其挖山,以便栽种柑橘树,谈好价格后,陈某即操作挖掘机开始施工,原告杨某站在距离挖掘机5米多远的地方指挥。不料飞来横祸,杨某右眼被挖机施工时弹出的树根击中,当即疼痛出血,紧急送医治疗,因伤情严重,不得不摘除了右眼球内容物,并安装了义眼。

后因赔偿问题酿成纠纷,原告杨某将被告陈某、李某、唐某通通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之后,常德中院终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杨某80958元,被告陈某赔偿杨某105958元。

因李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杨某遂向石门县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法官几次组织杨某和李某进行协调,商谈赔偿事宜,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消除了两人之间因对簿公堂产生的隔膜。

因杨某和李某系合伙人,共同拥有挖机并经营挖机业务,两人之间有账目往来尚未结清,法官于是组织双方核清了往来账目,处分了合伙资产,在抵扣应付款差额的基础上,兑现了李某应赔偿杨某的8万余元执行款,该案以全部执行到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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