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充當失信被執行人,也不會法外開恩。日前,臨澧縣某事業單位的執行案,以單位主動履行告結。
這家單位牽扯到的是一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此案經臨澧縣人民法院一審、再審,後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7年5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這家單位應支付原告工程款81.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標的總額近100萬元。判決生效後,這家單位一直未履行法院判決,原告向臨澧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臨澧縣人民法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提級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將此案指定由石門縣人民法院執行。
石門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該單位初期自動履行18萬元,後對剩餘80餘萬元又打起了“太極”。在財產查控中,法院同樣也遇到了麻煩,這家單位的賬戶餘額總是“0”,根本無法掌握其資產狀況。執行法官只好從單位負責人下手,告知《常德市執行聯動機制成員單位職責》相關規定,並在獲悉其為人大代表時,通過當地人大常委會、紀檢監察機關聯合作用,終於使這家單位負責人認清形勢,主動繳存了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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