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 借條上寫有“借款人不還由擔保人償還”實為一般擔保

民間借貸過程中,出借人往往會讓借款人找個保人作保。有的還會讓擔保人在借條上註明“借款人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而一旦為此鬧上法庭,法院會判決這屬於一般保證,即債務人須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時,才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而這又與當初出借人的“設想”完全不同。那麼法院為什麼要這樣判決呢?下面就通過一判例,向廣大朋友介紹一下。

借條上寫有“借款人不還由擔保人償還”實為一般擔保

【案情】

2015年6月9日,曲陽縣靈山鎮孫某借錢給朋友張某10萬元,並讓程某進行擔保。同時,特意在借條上寫明“若借款人張某不能償還,由擔保人程某償還。”

由於張某在經營中發生困難,除給付了部分利息外,本金一直未還。加之,孫某急需用錢。於是,2018年1月6日,孫某向法院起訴,訴求張某償還本金和剩餘利息,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審理】

2018年4月2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程某委託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借條上寫有“借款人不還由擔保人償還”實為一般擔保

【判決】

2018年7月3日,曲陽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本金10萬元和利息1.8萬元;被告程某對上述款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陳少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