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對作惡的“熊孩子”施加懲戒非常必要

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6月27日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女孩張某在等電梯時,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張某的母親告訴記者,女兒和黃某系同年級學生,當日黃某將女兒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女兒脫光衣服。警方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對案件予以撤銷。事情發生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調,至今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近年來,未成年人欺凌、暴力、傷害等事件屢有發生,且多數案件情節極其惡劣,給受害人帶來了嚴重傷害。如2012年4月,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發生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歲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殘忍至極。但很多未成年施暴者得不到應有懲戒,以至於既不能有效撫慰受害者,更不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刑事責任年齡問題,讓危害性極大的“熊孩子”受到懲戒。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犯有多大“罪行”,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孝感市公安部門撤銷案件並非毫無道理。

就實踐而言,“熊孩子”幾乎無需為其過錯承擔任何後果。雖然早在1956年就有對“少年犯收容教養”的規定,但是難以落到實處。目前,一些地方設置有工讀學校、少年犯管教所,其接收對象則均非刑法規定的應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熊孩子”。如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夠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

而且,什麼樣的“熊孩子”應當收容教養,該履行什麼樣的程序,收容教養期限多長,收容教養機構有權施加何種教育懲戒措施,均不明確。加之相關民事賠償也均由其監護人承擔,這相當於未成年身份成了這些“熊孩子”肆意妄為、為非作歹的“護身符”。他們根本承擔不到無視規則的任何後果,也難以樹立起對規則的敬畏意識。

這種現象既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踐踏,更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要知道,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創傷更重,更難以康復。一味地重視對作惡者的呵護而冷漠地對待受害人,顯然不是人們所追求的法治社會。

必須強調,保護未成年人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是時候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未成年作惡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特別是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更為迅速,呈現出明顯“早熟”趨勢。據測算,青少年的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一些國家也有將刑事責任年齡設置為12週歲或10週歲的先例。因而,不妨考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週歲,或者採取折中做法,僅限定於特定暴力犯罪或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犯罪。

同時,有必要賦予學校懲戒權,或者設立專門學校,讓收容教養涉罪“熊孩子”落到實處。進而真正做到教育、保護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措施對“熊孩子”施加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正,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養成規則意識、底線意識、責任意識,形成正確的是非觀。這才是既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負責,又對受害人負責,更是對社會發展進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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