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蓬萊市某中學河南籍學生家長私自從湖北返程,被查扣並遣返

1月31日傍晚,蓬萊市某中學河南籍學生家長到湖北某地走親戚後,以孩子在蓬萊上學為由,意圖開車返回蓬萊的租住房。第一時間得知消息後,蓬萊市教體局、紫荊山街道、公安局明確告知其孩子未到開學時間,勸其返回河南家中。雖經多次勸阻,該學生家長仍一意孤行,執意返回蓬萊。其到蓬萊境內後,兩次在交通查驗點被查攔截。後該學生家長找熟人領路企圖進入蓬萊市區,最終被公安民警攔截,並勸返回河南。為其領路熟人被依規採取集中隔離14天的措施。

蓬莱市某中学河南籍学生家长私自从湖北返程,被查扣并遣返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期,仍有個別人員不服從疫情防控要求、私自從湖北等地返回蓬萊,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諸多障礙,給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帶來較大隱患。上述行為不僅嚴重違犯了疫情防控規定,還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在眾志成城,

全力防控疫情的當下,

我們對該學生家長和領路者妨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

強烈譴責

強烈譴責

強烈譴責

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面前,人人有責,法無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為了您與全市人民的安全

在疫情防控期間

如果您發現有私自從湖北等地返回蓬萊的人員

請立即向公安部門舉報!

相關鏈接:

司法部門整理了一批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疫情管理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疫情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觀,要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這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案例一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雲林街道

對9名拒不服從居家隔離有關規定者實施強制隔離措施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於1月24日發佈了無錫市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經調查,無錫市錫山區雲林街道追蹤到黃某、丁某攜2名兒童於1月22日從武漢來錫投奔黃某妹妹一家,該戶目前共有9人,需接受醫學觀察。該戶所在轄區街道、社區及派出所接信息後,即電話聯繫丁某一家進行居家隔離,但該戶9人拒不配合。期間,黃某在樓梯口抽菸,並有咳嗽亂吐痰情況,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門,2名兒童未戴口罩下樓玩耍。經轄區派出所和社區反覆解釋,該戶9人仍不配合。1月27日下午,按照江蘇省、無錫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由公安部門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果斷措施,對武漢來錫黃某一家強制執行定點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如因該戶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司法部門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案例二

江蘇省常州市一茶室負責人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依法發佈的決定被依法處罰

1月26日,常州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實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級響應措施的通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朝陽橋派出所民警巡視到東城名居某一居民樓時發現一樓茶室仍在營業,內有人員聚眾打麻將,三桌打麻將的人員均未佩戴口罩,麻將室門窗緊閉,未有通風。民警立即告知現場負責人相關政策並規勸現場打麻將的人員回家。現場人員均聽從民警要求紛紛起身離開。沒想到的是,民警下午4時許對該茶室進行再次巡檢時三桌打麻將人員均在位上。民警立即將現場負責人傳喚至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該負責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公安機關對茶室負責人處以警告處罰。

案例三

四川省仁壽縣吳某等4人強闖警戒線毆打抗疫執勤民警被刑拘

1月25日上午10時許,四川省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避免人員聚集引發交叉感染風險在富加鎮奮鬥村白塔寺進行安保執勤任務時,犯罪嫌疑人吳某不聽勸阻強行闖入警戒線內,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民警依法對吳某進行強制傳喚,在強制帶離過程中,吳某及家屬黃某某、李某某、黃某辱罵並毆打民警,造成民警身體多處受傷。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等四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四

煙臺市福山區回裡鎮張格堡村黨員劉傑尋釁滋事幹擾防控問題

1月27日下午,煙臺市福山區回裡鎮張格堡村黨員劉傑駕車返回該村路口時,拒不配合回裡鎮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檢查,並對工作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劉傑因尋釁滋事被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回裡鎮黨委給予劉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

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妨害公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