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云联惠是否合法的吗?

全仔37180161


大家好,这里是一位金融理财爱好者,欢迎对理财感兴趣的朋友关注我~


其实,云联惠是一个违法传销骗局,这样的事情也得到不少媒体曝光,包括被央视曝光。所以,广州警方才将其摧毁。


“云联惠”购物平台交易量甚少,多位加盟商的家属指控这是一家“空壳网店”,主要靠收取联盟商家16%的营业额维持运营,其他收入甚少。  

有不少人表示:普通会员每一笔消费,平台都要贴钱返利。这部分资金缺口,靠的是更多会员交钱来填补,只有以滚雪球般几何倍数增长的业绩才能支撑巨大的“返利”。 如果按照云联惠说的这样发展下去、以后中国的人都不用工作了、反正消费了又全返、还需要继续工作吗?觉得一点都不现实。  那么,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什么呢?它与“万家购物”的的模式又有什么区别呢?根据从多位加盟商的家属获知的信息,这种模式与“万家购物”的模式如出一辙,都是在消费后来者的钱。这个模式需要不断有后来者加入才能保证前面消费者的返现。类似于金字塔,越迟加入的人每天的返现越少。假如哪一段时间消费额少了,很容易出现资金断裂。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愿意在你这里买。销售额这东西谁也保证不了。

在此类“消费返利”类案件,主要可能涉嫌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来看,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难度还比较大,这也是为何目前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醒受骗的人,现在公安部查封云联惠了,如果你被诈骗,就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登记吧!还有,现在社会上仍有不少类似云联惠的传销骗局,所以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消费百分百反悔,显然是不可能的,大家不要被忽悠了!


完美并不美的人生


在现阶段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司注定走向违法或跑路。决对不要碰触这类行业!!!我们没这个头脑玩不过他们的。最后被坑的不是笨人也不是聪明人,而是那些被蝇头小利,和他们画的大饼蒙蔽双眼的人。下面我们了解一下这个公司和他的性质,以及他为什么会终将走向灭亡的根源。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由广东本土民营企业家黄明先生投资创建,于2014年1月在广州工商局注册成立(目前注册资金为100001万元)、2015年4月正式上线运营,是一家以经营消费资源(消费商)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型电商平台公司。

云联惠总部位于广州市第三中轴线与珠江黄金岸线的交汇处——海珠区保利叁悦广场,已先后在中国大陆大部分省、市、区建立代理公司,并将在香港、台湾、澳门、美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地筹备组建云联惠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云联惠秉承“为客牟利,促进销售,培养行业领袖;传递财富,传承共赢,传播事业博爱”的企业发展理念,顺应近年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变革、创新和转型的潮流趋势,紧紧把握国内国际时尚生活主线,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作,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多元化、系统化、专业化的国际商业互动消费创业型全新企业,为推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发挥直接有效的促进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云联商业大系统”是由云联惠自主研发、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消费返还系统工具,以买方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以消费资源为经营内容,以云状联合为经营载体,颠覆性地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消费积分返还”商业模式,并以此打造了一个合作共赢、多方得利的平台和促销工具,有效地把消费资源转化成消费资本和消费生产力,从而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激发巨大经济潜力和市场需求,以消费拉动生产,促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市场营销和社会消费的颠覆性革命。

这都是他们的宣传资料和口号。

我仔细研究了云联惠的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运营怎么可持续?假设会员单笔消费10000元,云联惠提取了1600元。按每天按万分之五左右的比例返还,1600元约275天就返还完。加之云联惠总的返还额度是10000元(返给会员)+1600元(返给商家),明摆着是亏本生意,它靠什么来持续?

无非两条路:一是持续消费让云联惠持续进账,后面的钱来补前面的账;二是275天保留的现金流用作投资,靠盈利来弥补返还金。做投资,现金流则涉及资金托管和监管,怎么保障安全性?云联惠没有给出答案。而第一种用后面的来账补贴前面的返还金,等于是拉人头,最后的人要面临资金断裂风险。

再看看他们的股东都是谁?

通过这三图不难发现他们的自然股东和法人股东实际上都是这几个黄姓的人。更有意思的是,我还发现他们官司不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观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重旭,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实,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菊,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联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云某惠公司、陈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云某惠公司主张与陈菊没有劳动关系,但陈菊提交了云某惠公司为其发放的工作证,虽云某惠公司予以否认,但陈菊提交的工作证与之前五案的劳动者所提交的工作证一致,云某惠公司在之前的案件中已予以承认。同时云某惠公司已确认向陈菊发放工资,云某惠公司的股东也以个人账户向陈菊发放工资,陈菊从事的工作内容亦是云某惠公司的项目,云某惠公司并无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同时亦无提交证据证实陈菊属于毛某团队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综上,原审法院对云某惠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云某惠公司与陈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云某惠公司的入职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云某惠公司未有证据证实陈菊的入职时间,仅主张应按照银行流水发生的时间,但云某惠公司又称公司在向陈菊直接发放工资之前曾试过由毛某转发工资,故按银行流水发放的时间认定陈菊的入职时间显然不符合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对陈菊的主张入职时间予以采纳。至于离职时间,虽云某惠公司主张陈菊2月1日离职,但庭审中云某惠公司确认有在3月25日要求陈菊搬离员工宿舍,也没有证据证实陈菊在3月25日之前已经办理离职手续,故原审法院认可陈菊的离职时间应为2016年3月25日。
关于2016年2月1日至3月25日的工资问题,云某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期间陈菊已离职,故云某惠公司仍应向陈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对仲裁确认的数额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陈菊2016年2月份工资应为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的工资应为1747.12元。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云某惠公司应向陈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云某惠公司已明确仅对仲裁认定的入职时间有异议,对其他的计算标准、方式、数额等均无异议,但原审法院现已认定陈菊的入职时间与仲裁认定的一致,陈菊对仲裁裁决的数额亦无异议,故云某惠公司应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向陈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即应为10285.68元。
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又均未能提交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云某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云某惠公司应向陈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85.71元(1285.71元/月×1个月)。
案件受理费由云某惠公司负担。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菊2016年2月份工资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1747.12元;二、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5.71元;三、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285.68元;四、驳回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云某惠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与陈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陈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菊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采纳有偏差,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1、我司与广东云某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某国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黄某作为我司股东和云某国骥公司的董事长,其账户有支付陈菊款项的记录,不能因此认定我司与陈菊存在劳动关系。2、黄某作为云某国骥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还是和毛某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的当事人,陈菊与云某国骥公司的关系更加合理。而且陈菊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不能体现该表是我司制作的,而是属于云某国骥公司的工资明细,仅以上面有黄某的签名便认为为我司的工资明细表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原意。1、我司与陈菊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司一致认为陈菊是云某国骥公司与毛某团队合作而安排来进行项目运作的,如果仅因为我司接受云某国骥公司安排如同陈菊一类人员的服务,就承担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是绝对的不公平。2、一审法院对陈菊入职时间的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陈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我方以银行流水作为劳动关系产生时间不予采纳,而又以毛某从黄某或云某国骥公司取得款项发放以及工作证作为证据视为劳动关系产生的时间是错误的。
陈菊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云某惠公司主张其与陈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无需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其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云某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云某惠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杰

呵呵怎么样他们各种高大尚的头衔下,连员工的工资都不肯发!!

所以还是那句话,大家远离这种公司。踏踏实实工作,诚信创业。一定会越过越好。

喜欢我的回答的朋友们,欢迎大家关注我!!!!!!!


念满的专属经纪人


5月8号该公司总部已经被广州警方彻底查办,有关团伙骨干也全部落网,该公司网上商城关闭,APP已不能登录。已可肯定,绝对的不合法了。

关于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本人已于20天前就开始进行曝光与警示,共发答题文章十几篇,大家可加我关注阅读,该类行为明显是庞氏骗局的类型,大家应及早发现不要去参与。

各地政府也在各大电视台对关于非法集资的十大定义标准做了全面的警示,其中第一条就含有此类消费全返为幌子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类型,大家一定不要参与。

但有很多已经参与其中、甚至从中受益的人受利益的驱使,不断去拉新人进来。并且都已经公布该违法属性,依然继续不断拉人交纳加盟代理费用,是很多后来者深受其害。所以它属于非法集资,尽快报警解决。

大家一定远离非法集资、远离传销。

大家如有不同见解,请在下方回复交流。如发现各种骗局,请给予曝光,以警示更多人。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直销传销骗局,请加我关注阅读如《直销三大陷阱》等文章,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欢迎在点击右上角关注:「太平洋电脑网」,不定时放送福利哦。

对不起,是不合法的。

我们打开云联惠的官网发现,上面有广州市公安局的公告了。

广州市公安局的公告对比其他民间机构、私人消息什么的权威多了吧?所以,大家还是要相信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消息,一定不要听信什么民间消息、小道消息、内幕消息,不然很容易就让自己蒙受伤害了。

那么云联惠到底干了什么?

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经查,云联惠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对的,就是传销和骗钱的。所以,这个世界真的是公平的,没有不劳而获。云联惠宣传册称:“云联惠商业大系统”,以“消费资本论”和“财富永动机”为理论进行传销活动。

整个模式就是:成为云联惠注册会员的消费者,然后到指定联盟商家消费,然后加盟商家提交消费总额的16%给云联惠。云联惠以每天万分之五左右的返还比例,以积分转换形式持续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按照这个道理,最后会累计返还116%,直至返还完为止。

但是大家想想啊?商家给了商品,拿到了钱(这是天经地义);但是消费者拿到商品,又拿到了钱?返还给消费者的钱从哪里来的啊?云联惠!那么云联惠的钱从哪里来的啊?就是不停地拉人头,忽悠别人来消费,然后补贴上一家。这种模式肯定是传销来的了。

其实一年前多之前,国家就点名批评了!

经济日报2017年11月报道,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巡查发现,我国互联网上的“互联网购物全返”平台盈利模式存疑,存在突出风险。其中云联惠被点名!但是那个时候很多人都被据我利润冲昏了头脑,依然不理性,继续投入资金。最终就造成这样的事情出来。传销的模式开始之后就不能停下来,因为需要一直吸血才能给前面的付费玩家支付钱。

所以大家以后投资一定要看清楚,理性投资,有传销嫌疑的一定要看清楚再下手,不行的话问问在相关的朋友。利润太高的也要小新,天不会轻易丢馅饼的。

如果有被云联惠骗了的朋友一定要听从公安局的指示合理维权,做好登记工作提前。


太平洋电脑网



任何骗子都是以非常正确的形式,美丽的外表,灿烂的阳光,耀眼的光芒,来展示自己,展示企业,掩饰谎言。

云联惠利用人们对互联网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等国家倡导。官方界定不清,理论界探讨,民众不懂的环境中,采取看似合法,或者说走在法律边沿的行为。

其经营盈利模式,创富能力,永续经营。这些企业经营必须的条件,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没有盈利模式的保障系统,最后的结果一定会走入庞氏骗局。

大家知道查尔斯.庞兹骗局的基础,就是利用高利为诱饵,用后面人的钱,去支付前面人的钱,当这个故事,一直有后面源源不断人参加,而且后面参加的人远远大于前面的人,这个骗局就就不会破灭。

据我们了解云联惠是拿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其中也会有相应的经营项目与范围。这是我们大家看到的事实,如果连这种起码的硬件设施都不存在,那工商部门早就查处了。

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简单,也不会是云联惠设立之初就是要,违反法律与欺骗的。关键是经营模式,永续经营,利润。如果以上三个问题能够解决,云联惠的经营还是可以的。关键三个问题解决不了,资金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管控能力,和盈利能力时,问题一定会出来。当承诺无法兑现的时候,形成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域维稳的时候,公安治安的角度就会出手。当资金数量很大的时候,所形成的突发事件,一定会拿出中国人民银行前一个时期,还有银行保险监督会联合发文,对于返利销售的风险提示。作为依据还有非法集资,扰乱金融次序,传销等规范文件来对号入座。

总之,消费者还是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一定不要把资金以会员费等形式的前期投入。这是防止受骗的基础保障。没有经过任何劳动与服务就会获得资金的回报,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局"。这个问题一定会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时刚军


看了不少人的回答也看了评论 发现有很多傻逼都是很愚昧无知的 只看表面 最糟糕的感觉还理直气壮 我作为一个受害人的家属 我很负责任的讲 云联惠是违法:

吸引投资者投钱 投进去的钱按照每日万分五返还 最终返还数字是投资本金的6倍 这个很大吸引 也是很大的坑 哪家机构能够这样承诺的?6倍啊!现在银行保本理财有个年化3.8已经是抢着要,p2p有年化14已经觉得相当危险!

经了解云联惠吸引到的投资款,就将其完全当做平台交易后商家让利所得的16%,等于刷单(虚假消费)!然后将投资款分给以往投资者的返还份额,这样大家就错觉它能不断返还!

实际上返还的钱是后面投资者的本金!这样坑越来越大,越大越要拉人投资,报出回报越来越大,大家都想着等分钱回本再赚!这样不是传销!?还有垃圾傻蛋说合法!?还有说它造福社会!?得层次有多低的人才会这样想!?

最后,明白了吗!?还在理直气壮写好话的极品,你们自己反省一下自己是多么的愚昧多么的无知多么的是人家眼中的傻逼!


KwokZiHua


肯定是合法,工商局注册了吧,消费者出钱已得到了商品,商家让利己把商品销售出去赚了钱,大家都有得益,后面怎么样也无所谓吧,说他是骗子的都是实体店老板生意受冲击而也,马云,东京他们赚钱很分你消费者吗?


梅李稠


其实我个人认为云联惠合不合法并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管好自己的脑子,远离那些不切实际的发财梦想。与虎谋皮、铤而走险的事不是每个人都能玩的转!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总是每天都会出现,不在你的生活中就在网络平台里,但是如果你的脑子还属于你自己,你又怎么会轻易上套?参与的这些人,终究是站在塔尖的暂时得利沾沾自喜,身在底层的一旦套牢则哭天抢地,怨恨社会,怨恨国家为什么不早做监管?投身到这种虚无缥缈的发财梦中,无非是两种人,一种是明知山有虎,我是打虎人,自视甚高,本来就是带着走钢丝的心态去捞一把,至于成功与否就在于能不能功成身退,还有一种就是热衷于不劳而获,眼高手低的一群人,被金字塔尖的人抓住这种心态成功洗脑。人没有了信仰,没有了自己的脑子和立场,随便别人塞给你什么样的思想垃圾和毒鸡汤,你都甘之若饴,你又拿什么来避免横祸?


吴园鹰飞


云联惠不损害任何个人,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商家利益,我们在云联惠联盟商家购物消费了,得到了我们本不应该得到的返还,商家的客流量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增加了,那些说云联惠是传销的人,请问你是否了解真正的传销是什么?了解云联惠吗?云联惠它骗你了什么利益?不参予,就胡乱说某个平台不好的人,你有资格乱说吗?


昨日重现43825849


不等于公司注册就合法,关键看做的事情,目前这样的平台泛滥,很多是打擦边球,建议搽亮眼睛。


王邦宇,互联网从业20年,软件、硬件开发经验,希望为你解答问题。

欢迎在评论中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

关注我,一定互关注你,我的粉丝有你更精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