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重拳出击!疫情期间将哄抬物价、非法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受疫情影响

不少缺乏良心的商家、企业发国难财

哄抬物价、虚假宣传、非法经营......

今天,本文将为大家总结疫情期间

非法经营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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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疫情期间将哄抬物价、非法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1.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 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 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 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 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另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未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将其经营的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KTV、健身房、图书馆等公共娱乐、消费场所关闭、暂停营业的,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若当地政府部门决定公共娱乐、消费场所关闭、暂停营业的,以上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经营者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措施。

如拒不执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涉事人员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若继续营业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重拳出击!疫情期间将哄抬物价、非法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3.广告经营、发布者以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为名义虚假宣传其推销产品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营者在销售价格方面,应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保持合理的利润率,不得以不合理高价销售商品或另立名目额外收取费用,也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若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未取得相应行医资格又在疫情期间开展医疗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会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重拳出击!疫情期间将哄抬物价、非法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7.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会构成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8.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物资,会构成什么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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