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業主不買地下停車位,機動車輛就不允許進入小區內,合法嗎?公攤面積都包括哪些?

藍昕靜兒


首先這件事需要小區全體業主決定,物業沒有這麼大的權利,物業需要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投票決定是否實行這項規定,需要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行,因為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如果物業擅自決定這麼做那就是違法行為,小區業委會可以與物業溝通,溝通不行,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

可能很多業主會覺得我說的荒唐,我買了房我的車還能開進小區了?但是你們想一想為什麼物業會出這一項規定,又為什麼有超過2/3的業主同意?一般出現這種情況的小區都是小區車位已經購買、出租完畢,而有部分業主並未購買、租賃車位經常將車停在別的業主的車位或者道路上,導致有車位的業主無車位可停,以及可能造成小區道路阻塞,並且經過物業、業委會的調解不聽的,才會出此下策。

畢竟小區車位就有這麼多,很難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有的業主甚至買了2、3個車位)。小區的道路只能過一輛車還被佔了,你每天遛彎都要在車輛當中穿來穿去,你買、租的車位每次等你回家就被別人的車佔了,多難受。所以相比出臺這一規定的小區也是為了保障小區整體的制度,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