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於歡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庭 檢方指控6被告人非法吸存2500多萬

7月27日至30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上述被告單位及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非法吸收的款項大部分用於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和還本付息等。

上述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及於家樂分別是“於歡故意傷害案”當事人於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

於歡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庭 檢方指控6被告人非法吸存2500多萬

據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於西明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系夫妻關係,其公司職工於家樂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樊正安商議在濟南成立投資公司向社會融資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樊正安認為賽雅公司規模較大,以賽雅公司需要資金為名融資比較容易獲得公眾認可,於西明遂與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總經理張振永商議此事,被告人張振永同意並安排賽雅公司財務主管被告人程笑具體配合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等人實施融資活動。

其間,源大公司為便於向社會公眾宣傳吸收資金,於西明、於家樂收購了山東三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正典公司。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的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和被告單位賽雅公司的張振永、程笑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採取發放宣傳彩頁、錄製、播放宣傳視頻、組織茶話會、組織投資者到賽雅公司參觀等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固定回報,以賽雅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為保證人,與濟南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50.85萬元,其中以銀行轉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為1993.75萬元,以現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為57.1萬元,用於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

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156.7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冠縣新宇制鋼有限公司不具備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格的情況下,採取以新宇公司為借款人,正典公司為保證人,與投資者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8萬元,其中以銀行轉賬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為409萬元,以現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數額49萬元,用於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508.85萬元;被告單位賽雅公司、被告人張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050.85萬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156.7萬元。

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單位及新宇公司共計返還投資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還賽雅公司投資者11592383.74元,返還新宇公司投資者1082624.57元(含案發後協議退賠款325000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已於案發前全部還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賽雅公司分別退交200萬元、100萬元、800萬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縣人民法院裁定輪候凍結賽雅公司銀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萬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記者注意到,庭審中,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西明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開庭期間,各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了庭審。法庭主持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一直進行到12點54分才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法制網聊城(山東)7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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