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没有正义的律师要如犯人同罪?

人在外乡心在家


人家只是依照法律发表自己对这个事情的意见,别说就是在这里说说,就是在法庭上说,也是合法的,怎么能构成犯罪呢。要是这样的话,就没有律师敢发表意见了。那才真是法律的倒退。

我觉得某律师也不希望电车男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只不过,只不过他根据以往经历过的案件,与此类似的,最终处理结果大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他预测这个案件,当然往大概率方向走。

只是这次事情稍有不同。

首先是宝马男劣迹斑斑,遭到大家愤恨,酒后乱性,动辄拿刀砍人,而且还是管制刀具。

其次,事发扫黑除恶的当下,也算撞在了枪口上。就算他跟天安社没有瓜葛,没有黑背景,算是恶人总没有错吧。所以,以大众的观点看,确实死不足惜。

如果相反,电车男是个黑恶分子,宝马男是个普通人,其他情况都一样,大家还是众口一词,支持本案属于正当防卫吗?恐怕不是了。

要是按照法律来说,不论宝马男还是电车男属于黑恶,事情一样,处理结果也应该一样。这才是法律的观点。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变来变去,法律早晚会被滥用。

所以,大家也不必责怪某律师了。


边缘慢漫游


这种方式绝对不可取。

法律它是有一套标准的。如果没有这个标准,那么人人都可以乱来了,就会变成目无法纪的一个事情。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怎么说呢?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电动车车主那件事情而起的一位叫周保民的律师不作为。不清楚事情真相而大放厥词。这只能说明了他的专业知识不够强,他认为是这个自我防卫是过于正当的,其实这也没错。

因为以前有很多社会案例。很多律师都拥有了一套固定的社会思维。所以他们会一直按照以前的一套标准,认为这是防卫过当的,即便这不是他们的本意。但是站在法律的标准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为什么说不作为的律师不可以跟那些犯罪等同呢,首先律师是份职业,他有他的职业操守。如果说我刚好接了那个人的案子,我需要尽心尽力为他辩护的。

当然了,如果他知道他帮了恶人的话,也是要进行下去了,因为他们形成了一种约定!有良心,有正义的律师,可能会觉得那没办法了,那就是帮不了,不过会尽力帮他争取有利的证据,这是作为律师的职业操守。

不排除有一些恶意炒作,三观扭曲的律师,为那些恶人辩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律师也不配为律师。要收到处罚。



作为一个人,首先他要有道德。从事的职业,必须是要有职业操守的,也要有专业知识,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这次事件中白衣哥是正当防卫的,在网上,这件事情的舆论倾向很大,大家都支持正义。



所以说法律有很大时候也是一定要顺应民意的,毕竟法律是人民制定的嘛。上面答案有一有个回答说的好: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作为衡平才是正道。

过去中有很多自我防卫的法律界限不明显。这次案件已经成功,以后在遇此事案例肯定会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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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砖家的后院


依法治国,匡扶正义!如果法律不能匡扶正义那就会造成社会不安,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活状态和正常生产力。

维护法律尊严,匡扶正义是我们每个守法公民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执法部门和律法使用者应尽的责任!


这个社会确实有一小部分律师,扮演着法律体系的维护者,实则破坏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践踏正义!

他们专门钻法律漏洞帮助不法分子获取利益!他们熟悉法律条例及司法解释,还有敏捷的思维,犀利的语言组织能力。

他们打着维护法律威严的旗帜,践踏人们的正义,善良和基本道德观! 他们不止是在法庭上激辩,还时常无所不用其极的制造有利于自己和当事人的舆论环境。



他们帮助恶人常用的办法就是破坏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抛掉道德正义,制造有利于自己和当事人的舆论基础。甚至诱导社会舆论向司法部门施压以期获得程序外的利益。

当他们成功的将民众焦点从道德层面转移到法律层面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就有了话语权!

当然,这里面如果光光只有丧失正义感的律师也不太容易成功为犯罪分子脱罪。还有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权力的小部分泯灭良知的执法者!


这种人眼里没有正义和基本道德,就是不法分子的帮凶,是社会的毒瘤!

法律是需要逐步才能更加完善,但是以此而专门为不法分子开脱的,在广大人民群众眼里就是流氓,就是帮凶!


唐家二先生


尼采说过一句名言:世上没有真相,只有不同的解释。

同样的事件,根据不同的辩护,甚至结论截然相反,这就是为什么有钱人愿意花大价钱请有名的律师辩护的原因。

法律条文是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必然面对实际问题时有漏洞,这就有了辩护的空间和可能。

事情是一个过程,牵扯的环节很多,任何一个失误或者瑕疵都会对于辩护产生影响,就算证据确凿,程序不合法一样不能被采信。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秘密,不能认为帮忙辩护就是没有正义感,这是极大的误解,即使再坏的人,也有被辩护的权利,这是现代司法的精神。

法院判决不追究处罚,不一定是没有罪,可能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是从尊重生命的角度来制定的。

律师当然有自己的正义感,也难免会参杂个人情感,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接案子,可以放弃代理,但一旦接受委托就必须履行职责。要知道律师是知道所有秘密的人,如果有私心和偏向,那么对于当事人是很不利的,也许是正义之举,但会破坏人们对于律师和司法的信任感,这样是得不偿失的。

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坏人漏网可以再审,好人含冤可能就没有机会补偿了,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考量!

律师的正义感只能在没有案件时,如果是参与方则不能有感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生活对我说


在过去,由于法律不健全,公检法滥用权力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律师作为正义的代表,为一些受害人翻了案,伸了冤,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在人们的心目中,律师就是正义的化身。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逐利成了人生奋斗的目标,人们固有的善良越来越弱化,律师也不例外,个别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向委托人漫天要价,然后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为罪犯开脱,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一只老鼠害一锅汤,有人说,律师就是披着人权的外衣,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虽然此话有失偏频,但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现在律师队伍的乱象。

作为一个有良心的律师,应该为民伸张正义,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引导人们积极向善的领路人而不是罪恶的帮凶。

法律是公正的,而断案不一定公正,作为肩扛法律大旗的律师,要抨恶扬善,扶弱济贫,协助审判机关公平公正地断案,要做公平的代表、正义的化身,为人处世要对得起律师的称号,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时光因子7524773723


龙哥:我死的好冤啊!

李强:龙哥有我和周扒皮给你(打官司)。

龙哥:兄弟拜托你了,

李强:龙哥放心我会和保民继续给你申诉的,

龙哥:保民李强啊!看看我肠子都让他砍出来了,

周宝明:龙哥你咋这么不小心啊!刀咋拿不稳。

李强:我帮你把肠子塞进你肚子里,龙哥你忍着。

龙哥:没办法当天晚上和几个哥们喝酒,有点喝高了,手发软。

周宝明:龙哥你好好在阴曹地府享福,我这就去和强子给你写状子,

龙哥:李强啊!就按照宝明说的起诉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吧。

周宝明:放心龙哥我按照你的吩咐去做。

龙哥:事情办好了,宝明强子我在阴曹地府请你喝酒。阎王爷给我们准备了上等的美酒,

李强:好的龙哥你等好消息吧!

周宝明:放心吧!官司打完我们好一起斗地主。


乐天骄龙


律师只是法庭上断定是否有罪的一个辩护,也就是还没断定正在断定,你们这些垃圾把正在断定,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的进展就预先定下了好坏概念?一群什么样的人。

在说周律师不为他辩护谁为他辩护,谁为他辩护谁就是被唾弃的不良律师?那怎么办垃圾们,你们觉得所有被你们预先断定的坏人不能辩护是吗?全世界人权组织会骂中国,辩护权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垃圾们。

我只是个绿化工,我只知道这个世界有很多缺陷不完美,希望大家明白很多社会上的不公平需要律师的帮助,也许有一天工伤被按上各种理由辞退了,在单位你就是个坏人,也许你走头无路想讨口吃的又不愿意乞讨被抓打残,在外人眼里你就是个坏人 ,也许拆迁队吧你加房子拆了,政府说你是违法抗法,你是坏人,也许你被全世界唾弃,鄙视,但是只有律师没有成见的帮助你,无论你是好人,还是世界的坏人。明白吗,垃圾们,别破坏规则。很多事情会需要公平,不是呢认为的好人,坏人的事。坏人有他的生命权,基本人权,所以郭嘉给他辩护的权利,这是全世界都认可的,怎么一到中国就变成一种歧视了。丢国人眼。


千笛音240468667


昆山法院丶检察院、公安好样的。不过这下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周保民(周垃圾)的不当言论就不好过了,他的言论是反正常逻辑思维的,黑白颠倒的、不正义的、思想是扭曲的、在社会上引起公愤,这样的律师是社会的毒瘤、人渣、是律师界的败类。所以建议律师界清除这样的人渣,还社会一片良好风气的净土


漫步人生路150658380


首先要对律师的职责定性,律师是被告和原告的代言人,他们是要站在各自的当事人立场上为当事人辩护,尽力为当事人争得权益,四人帮罪大恶极,审判时还要律师为他们作辩护,总不能说你为反革命作辩护你就是反革命?如果反革命的律师不为反革命说话那么法庭指定律师或者受审判的反革命请律师也就毫无意义了,从而可能导致法官判决有失公正。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宝马男案,北京周律师自以为是律师,又不被哪一方所聘,称能的指出单车男防卫过当,引起全国人的公愤,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受宝马男家庭聘请为宝马男辩护,那么他辩护中认为单车男防卫过当也是必然,也不能用道德观来捆绑。也不能说有不有正义感,与宝马男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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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们理智点,为什么说这个案子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对于正当防卫而言,之前确实如同熊猫般珍贵稀少,特殊正当防卫如同僵尸条款早已沉睡。部分律师按照此前判案经验推测此案结果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很正常。案发后对于刘海明的预测其实就是两类分歧三种观点。

一是绝大部分网民包括我,是以朴素的正义观看待的,即你无理取闹我,你又凭人多殴打我,你再拿刀劈砍我,我为保命反抗把你反杀,我何罪之有,当然无罪!

二是部分法律工作者希望此案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也即特殊正当防卫法之规定宣告于海明无罪。北京那位女检察官提出的逆向判案思维。甚至早有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提出的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正义对非正义,法律应该向正义方倾斜,等极具人文关怀之观点。应该说这部分群体不仅法律知识专业,更希望借此推动中国法律进程。

三是部分法律工作者包括周律师等依据以往案例,推导出于海明最好结果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不是没有道理,看看于欢案,看看小贩崔英杰、夏俊峰案,看看判案数据,正当防卫仅4%的现实,看看沉睡已久的特殊正当防卫条款如同僵尸的现实,得出他们的推测结果很正常。只是他们是机械的,教条的甚至是冷漠的,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律进程的推动者,但把他们说成是黑势力保护伞或者谩骂的就无脑了。

此案的意义在于以后此类案件的指导意义,也许那时分歧就少了,或许那时周律师们就是你我群体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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