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偽造假證,“業內人士”騙取拆遷補償款逾千萬

劉明亮在參與廣州市天河區車陂湧截汙工程、三湧補水工程拆遷補償工作時,夥同相關人員偽造村鎮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騙取拆遷補償款1800多萬元,劉明亮個人分得700多萬元。2017年10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犯詐騙罪和行賄罪的劉明亮獲刑1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偽造假證,“業內人士”騙取拆遷補償款逾千萬

假證一路綠燈

成立於1977年的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擴建辦”),主要負責廣州市城建項目徵收補償、管線遷改、審核鑑證等工作。2005年8月,廣州市政府下發《關於車陂湧截汙工程建設的通告》稱:車陂湧截汙工程是廣州市市政重點建設工程項目,2006年上半年完成。車陂湧截汙工程用地涉及的徵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市擴建辦依照有關規定和有關宅基地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與此同時,市擴建辦與廣州市建華綜合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簽訂《車陂湧截汙工程(華南快速路——科韻路段)徵地拆遷工作委託合同》。雙方約定,市擴建辦負責徵地拆遷的組織、指導等事宜,動遷、談判、簽訂合同、支付補償款等徵地拆遷的具體工作由建華公司完成,並約定了拆遷勞務報酬。在實際拆遷工作中,隸屬於市擴建辦的建華公司代表市擴建辦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所有補償標準、合同均需市擴建辦審批後方可簽訂,分別蓋市擴建辦、建華公司公章。

而後,建華公司以市擴建辦的名義與劉明亮達成委託意向。按照委託意向,劉明亮所在公司代表市擴建辦到拆遷地核實被拆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實地勘測拆遷土地、按照市擴建辦的補償標準確定拆遷土地的補償價格,然後寫好拆遷協議呈給市擴建辦審批,審批完後市擴建辦就放款給被拆遷人。

2005年8月,劉明亮與具有城市房屋拆遷乙級資質的廣州甲工程公司洽談,商定以老鄉劉某的名義掛靠該公司承接拆遷工作。2006年1月,廣州甲工程公司與劉某簽訂《合作承包拆遷協議》,約定由劉某承包徵地拆遷工作,廣州甲工程公司收取3%的管理費,不承擔任何盈虧。後該公司與建華公司簽訂《車陂湧汙水處理工程徵地拆遷工作合同》,建華公司將徵地拆遷的具體工作委託給廣州甲工程公司。

2005年,市擴建辦發函到村、社徵地拆遷。時任廣州市天河區岑村第四股份合作經濟社社長黃某,有部分土地在拆遷範圍內,黃某在位於岑村隔坑路口1、2、3號的土地上蓋有房子。對於該宗土地,黃某雖已在2003年提出房屋所有權登記證申請,但房管部門沒有頒發《村鎮宅基地使用權證》,只給了他三份《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證件收據》。

根據規定,上述所有土地屬於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每平方米補償四五百元。這些土地如果有《村鎮宅基地使用權證》的話,每平方米能獲補償兩三千元。這時,劉明亮出現了,他讓黃某和他合作,但事成之後,要分給他好處費。

劉明亮詐騙、行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劉明亮供述稱,在具體的拆遷工作中,他們分工合作,劉明亮負責與被拆遷戶談拆遷補償金額,清點青苗、測量面積,對拆遷業務和流程比較熟悉的老鄉劉某負責和市擴建辦等部門溝通,以及與拆遷戶簽訂《補償協議》等事宜。

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黃某將《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證件收據》等資料交給劉明亮。過了幾天,劉明亮告訴黃某,他打算用他人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掛到黃某的土地上,按照有宅基地證的補償標準來補償,每平方米約2600元,但所得的拆遷款要分他一半。精打細算的黃某同意了。後來,劉明亮介紹郝某和黃某認識,說郝某能搞到《村鎮宅基地使用證》。此後,黃某按照郝某的要求提供資料;郝某則負責辦虛假的隔坑路口1、3號《村鎮宅基地使用證》複印件;黃某拿到複印件後,蓋上岑某四社的章,拆遷資料的審核則由劉明亮去操作。

後經法院認定,2007年間,劉明亮掛靠公司,承接市擴建辦委託給建華公司的車陂湧截汙工程相關地塊徵地拆遷工作。期間,劉明亮夥同黃某、郝某,使用虛假的兩份《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將同案人黃某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岑村隔坑路口1、3號土地上的臨時建築以宅基地標準徵收,騙取國家徵地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1220多萬元,劉明亮分得348.7萬元。

偽造假證,“業內人士”騙取拆遷補償款逾千萬

2007年-2008年間,廣州市水利局實施廣州市北部水系建設沙河涌、獵德湧和車陂湧等三條河涌聯合補水工程(下稱“三湧補水工程”)建設。這一次,劉明亮故技重施,尋找合作對象,使用虛假《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將鍾某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岑村大埔竹園3、4號土地上的臨時建築以宅基地標準徵收,騙取國家徵地拆遷補償款共計598萬多元,劉明亮分得352萬多元。

偽造假證,“業內人士”騙取拆遷補償款逾千萬

詐騙的代價

2015年4月23日,劉明亮因詐騙、行賄一案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明亮犯詐騙罪、行賄罪一案,於2017年2月2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明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追繳被告人劉明亮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1.228556萬元,上交國庫。

劉明亮上訴稱:沒有證據證實偽造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與自己有關,一審認定其犯詐騙罪證據不足等。2017年10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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