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保證人代為還款 起訴債務人追償獲法院支持

連帶保證人負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當保證人在償還欠款後,所承擔的損失又該如何追償?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保證人追償債務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墊付款項6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劉某稱其經營生意,向胡某借款5萬元,期限6個月。李某等人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並保證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後劉某未償還,胡某遂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李某等人對劉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胡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胡某同李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劉某、李某等人償還申請執行胡某借款本息,其中李某支付6000元。李某代為支付欠款後,多次向被告劉某討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因被告劉某無力償還借款,原告李某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已經向債權人胡某承擔6000元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現李某向債務人劉某行使追償權,要求償還擔保借款所承擔的6000元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擔保人一旦在擔保協議上簽字,也就意味著可能要負擔代為清償他人的債務的責任。在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的財產也可能被法院查封,或者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因此,為他人擔保債務時,務必慎之又慎。保證合同是擔保主合同債務履行的合同,在主合同債務不能得到有效清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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