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执行不能”实属无奈 满足条件即可恢复执行

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 通讯员 高圆圆 唐玉吉)

近日,川汇区法院终结一件“执行不能”案件。原告孔某长期给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送棉花,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共欠孔某货款34万余元未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余下20余万元未履行。该案于2017年立案,因该案一直未执结,当事人不断上访。该案指定到川汇区法院执结后,执行干警立即查询该公司财产,但该公司账上无款,经营状况难,呈歇业状态。因该案始终没有进展,申请人孔某不断上访。我院调整执行思路,依法将该企业公司代表人上了“黑名单”。又多方打听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但被执行人法人名下并无财产。因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多方欠债,背负银行贷款百万余元。经多方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属“执行不能”,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但是,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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