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執行不能”實屬無奈 滿足條件即可恢復執行

映象網周口訊(記者 金江濤 通訊員 高圓圓 唐玉吉)

近日,川匯區法院終結一件“執行不能”案件。原告孔某長期給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送棉花,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共欠孔某貨款34萬餘元未付。原告遂將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歸還原告貨款34萬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依法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義務,餘下20餘萬元未履行。該案於2017年立案,因該案一直未執結,當事人不斷上訪。該案指定到川匯區法院執結後,執行幹警立即查詢該公司財產,但該公司賬上無款,經營狀況難,呈歇業狀態。因該案始終沒有進展,申請人孔某不斷上訪。我院調整執行思路,依法將該企業公司代表人上了“黑名單”。又多方打聽到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電話號碼,但被執行人法人名下並無財產。因公司經營不善已經多方欠債,揹負銀行貸款百萬餘元。經多方查詢,本案被執行人確無償還能力,屬“執行不能”,只能終結本次執行。

但是,終結本次執行並不意味著本案就完全結束。“執行不能”的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時間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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