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 死刑!杭州放火保姆罪有应得

死刑!杭州放火保姆罪有应得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莫焕晶死刑。

陈群律师从刑事诉讼专业角度来解析一下这个判决。

我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莫焕晶死刑,是依法裁判,是合适裁判,是恰当裁判,是及时裁判。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审宣判,还可能因为莫焕晶上诉、检察院抗诉而引起二审,即使没有二审,也要等判决送达十日后才生效。所以,今天宣判的莫焕晶死刑判决尚未生效。

但生效与否,不影响我们对莫焕晶获死刑的分析。

第一,对莫判死刑,是与她的罪行程度相匹配的,叫做“罪责刑相适应”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莫故意放火+盗窃,致4人死亡、200多万元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的盗窃损失,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影响非常恶劣。

死刑!杭州放火保姆罪有应得

第二,莫是因故意犯罪获刑的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莫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被雇请照顾他人孩子并处理家务的保姆,是完全知道放火的后果的,何况,她在放火前的几个小时,用手机查询了与放火有关的很多关键词,可见她对放火及其后果是有充分的认识、充分的思想准备的,可她仍然要放,所以,她的犯罪故意很明显、很确定、很严重,应当为此负刑事责任。

第三,莫因其严重犯罪被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但实践中是严格执行少杀、慎杀政策的。

莫因其犯罪的严重性、罪责深重而获死刑,这种裁判是完全合法的,在刑法的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四,莫获刑的依据非常确定、充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要求必须确实、充分。本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莫的宣判,就是有充分的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的。

刑法第六十一条有相应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对莫的盗窃行为认定为自首

莫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认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构成自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并没有因其罪行严重、罪责深重而忽视这一点。说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这个法律依据见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对莫实行数罪并罚

莫既犯了放火罪,又犯了盗窃罪,而这两个罪不能依法相互吸收、吞并,必须数罪并罚。因其重罪放火罪被判死刑,

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成了名义刑罚、无法实际承担。

刑法第六十九条有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放火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莫因其实施放火罪,且因其放火导致4人死亡及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构成了放火的最严重情节,所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其最高刑。

见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八、莫盗窃雇主财产构成盗窃罪

莫为了赌博,一而再再而三地盗窃雇主的财物,因其盗窃次数多、犯罪所涉数额巨大,故对其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莫难逃一死,是因其作恶多端、罪孽太重!

死刑!杭州放火保姆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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