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擴轉!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通告

擴轉!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通告

為做好我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聯防聯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保護我區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維護良好的治安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1

本通告發布後,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含臨淄區籍在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學習、務工、出差人員,下同)尚未到所在社區、村居登記備案的,必須24小時內在社區(村居)向網格員、村(居)委員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期間當事人應自行隔離,在原處等待相關部門上門服務,配合做好居家隔離、觀察等工作,當事人應主動講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觸人員。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相應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

我區用工、房屋出租人、旅館等單位得知有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後,必須立即向所在地街道、村(居)委員會登記備案或者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對發現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後不如實向街道、村(居)委會報告,造成相應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3

凡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醫學留觀、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4

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按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護人員、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拒不配合工作人員檢查和安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快從嚴查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5

疫情防控期間,請廣大群眾自覺維護醫療衛生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積極配合公安民警、輔警、醫護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員的隨訪、檢查、登記等工作。到公共場所請自覺戴好口罩等防護用品,如出現發熱等感冒症狀請及時到指定醫院就診。

請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如發現周邊有從湖北省等疫情地區往返我區人員,立即撥打110舉報。

特此通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