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关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指导意见 从重从快查处“四种行为”


「关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指导意见 从重从快查处“四种行为”


中国食品安全报网讯(沈赓前 记者黄永建)疫情当前,不时传出有医药商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不和谐声音。为了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在销售口罩、消杀用品、药品等防疫用品过程中的四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从重从快查处。

《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2020年1月25日(山西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时间)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指导意见》有效期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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