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律师支付案件介绍费,四种情形下恐陷入商业贿赂陷阱

众所周知,律师界有个潜规则,即向律师介绍案源,需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介绍人一定费用,美其名曰“案件介绍费”。介绍人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律师同行,但也有少部分情形是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公司法务等。

然而,这一潜规则是如此风行,如果一味按此行事,而对各种情形均不详加辨别,思维惯性可能导致律师陷入商业贿赂陷阱,乃至身陷囹圄。律师本是一个非常光鲜的职业,掌握着社会运行的规则,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异于万劫不复,不仅会坐牢,饭碗也会丢掉,可谓得不偿失。

律师支付案件介绍费,四种情形下恐陷入商业贿赂陷阱


商业贿赂构成犯罪,可能与律师有关的,通常是三组对向性犯罪罪名,即行贿罪和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此外,也有可能涉及到介绍贿赂罪。

因此,律师执业过程中支付案件介绍费的执业风险,可能发生于以下四种情形中。

一是对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种情形下,对方可能是国企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以为自己从事的仅仅只是商业行为,而忽略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然,也有可能是明知故犯,故意为之。无论如何,一旦收受贿赂,无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均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此时,律师向其支付报酬,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行为,因而构成行贿罪。

律师支付案件介绍费,四种情形下恐陷入商业贿赂陷阱


二是对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种情形最具有迷惑性,因而较为常见。其迷惑性在于,律师容易认识到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而放松警惕。以民企为例,对方可能是法务人员,也可能是企业高管等经营者,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员但掌握相应的职权。他们向律师介绍案件时,也许是出于商业目的,亦或者与其业务有密切关联,这种介绍也就令行为性质变了味。而律师出于“行规”或者感激之情,向其支付一定费用,一旦对方被查处,自己恐怕也难以幸免。当所支付钱款变成了行贿赃款,律师也就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对方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支付案件介绍费,四种情形下恐陷入商业贿赂陷阱


三是对方是单位。这种情形可能不太常见。当单位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商业战略或利益考虑,经过内部程序作出集体决议,以单位名义向某特定律师介绍案件,而律师因此向该单位支付报酬的,就有可能触发刑事风险,律师有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毕竟,信息不对称以及巨大的利益诱惑,难保某些律师对“雷区”视而不见,铤而走险。

四是律师居间介绍。律师作为中间人,为其他律师和当事人牵线搭桥,介绍案件,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这种介绍是盲目的,其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异常关联,风险就有可能发生。比如二者之间存在着进行某种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意图,只不过缺少一个桥梁或者推手,而律师出于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担当了这一角色,那么其行为性质就有可能属于介绍贿赂,无疑构成介绍贿赂罪。

律师支付案件介绍费,四种情形下恐陷入商业贿赂陷阱


可见,“行规”毕竟只是行规,潜规则也仅仅只是潜规则,并不能代替法律发挥作用。律师为了扩大案源,相互之间介绍案件,许以报酬的,不能丝毫不察其中的法律风险。比较稳妥的方式,还是要在对人和事较为了解的情形下,介绍案源,支付费用,最好是将行规严格限制在行业之内,适用于律师之间。否则,一旦踩雷,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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