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涉案资金超千万,主犯获刑二十年!西湖区首例“套路贷”案二审宣判

现在,一种新型贷款诈骗正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这绝不是什么小贷、普惠金融,甚至恶性远超传统意义的“高利贷”,网络上有一个新词形容它——

“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案件,是指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案件。它又是如何让被害人乖乖就范的呢?


2018年12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首例涉黑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来阳、陈秋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以参加黑社会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来阳、陈秋杰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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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超期21分钟 违约金1.2万

2017年12月1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的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来阳、陈秋杰等人的杭州立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自称可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让蒋先生尤为心动,便将自己的宝马320汽车作抵押,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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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规”,该公司要求必须给车辆安装GPS设备,并要收取“平台管理费”、“上门费”、“服务费”、“G PS安装费”、“利息费”等各种名义费用8千元。并且还要以“保证金”的名义增加1万元合同金额。

因此,虽然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蒋先生实际到手借款金额才3.2万元。但由于急需资金,蒋先生也只能接受这样的霸王合同。同时,该公司与蒋先生进行相关口头约定,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千元。

2018年1月14日,在被害人蒋先生支付第2期利息后,该公司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先生违约,并强制扣押被害人蒋先生的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并索要“违约金”1.2万元。蒋先生被该公司的老板陈某某威胁施压,并通过扣车、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蒋先生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

诱骗放贷再勒索财物

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2017年,被告人来阳、陈秋杰着召集多名人员组建“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为幌子,共谋实施套路贷。被告人来阳、陈秋杰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二十余名人员分为业务组、财务组、法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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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套路”为,公司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约见受害人后,来阳等人往往通过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即可办理贷款,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要求车主提供备用钥匙,同时再次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违约金两万起 涉案超千万

通过安装GPS掌控车辆位置后,借贷车主一旦违约,那公司后续的工作就由所谓的法务组介入。拖车,收取借贷车主违约罚款,终止合同等工作。

来阳等人一般要求车主按照借款金额的30%缴纳违约金,如果核算出来的违约金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2万来罚。根据每个车主的还款能力,公司还会要求车主再缴纳一定的人工费,拖车费等。

如果客户不愿意还违约金,所谓的“法务组”会采取

言语威胁、限制受害人自由、向其家人施压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

审讯中,来阳等人透露,借款合同只有一份,客户手上并没有合同。这份合同除了客户信息、电话、借款金额外,其余地方基本都是空白,客户也只是在合同里签名按手印。公司的盈利点就是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客户一旦违约,就终止合同,收回本金,收取违约金。

客户把违约金、借款金额等全部付清后,才算终止合同,套路贷公司会要求车主把欠公司的本金和返款一并交掉,之后把合同销毁。

经查,2015年至今,该犯罪团伙涉及已完成的“车贷”客户信息二百余人,涉案资金一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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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有哪些特点?

民警总结了以下五点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并无金融资质,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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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虚增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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