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辽宁发生重刑犯逃狱案,其中一人为死缓犯,他被抓回后会被执行死刑吗?

尤里乌斯2018


10月4日,越狱逃脱的两名重刑犯王磊、张贵林两天后落网。据警方通报披露,二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会见室门窗逃脱的,並盗取了一件警用工作服。



再看二名罪犯犯的是什么罪?才能分析他们将受到何种重罚。

王磊,因参与杀害一名11岁儿童犯挷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贵林,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该犯2次入狱,两次逃脱,並打伤一名狱友。两名罪犯真是恶贯满盈,劣迹斑斑。

根据法律规定,对越狱逃跑的罪犯是要加重刑期的,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两名重刑犯在逃脱期间虽然没有犯下新的罪行,但是却造成了四名公安协警在追捕逃犯过程中二人殉职,二人负伤。给其造成的罪行又加上了一笔。


两名重刑犯越狱前一个死缓,一个无期,仅次于死刑的最重刑律了。个人分析,二罪犯不是暴力越狱,越狱期间没再犯新的罪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王磊,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他永远也走不出监狱大门了。我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法,但同样可以宣布判处王磊死刑,缓期2年执行,剝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得减刑。判处张贵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得减刑,这和终身监禁没什么区别了。

很有可能就是这个结果!


打开车窗看景色


前不久某监狱两名目前仍然是无期徒刑(其中一名罪犯原判死缓刑,脱逃前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脱逃,被抓获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一般情况,为了查清相关民警有无违纪、违法问题,省监狱局纪委和驻该监狱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将两名被抓获的脱逃罪犯异地关押,先由纪委和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相关人员责任(此阶段主要是组织对涉事相关人员是否有过错的事实调查,也有的由纪委、检察机关、狱内侦查科协同办案,从脱逃罪犯的具体脱逃过程中分清各涉事人员责任)。然后根据《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由该监狱狱内侦查科对两名涉嫌重新犯罪的罪犯予以立案审查,查清两名罪犯脱逃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从离开监狱之后到抓获之前的脱逃期间是否还有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然后通过驻监狱检察机关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这次两犯仅仅只是犯一般的脱逃罪(没有实施暴力),依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结合《刑法》第316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脱逃罪的量刑标准。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可能仍然为无期徒刑,不过无期徒刑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很多朋友认为最后执行的刑期仍然为无期徒刑,好像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但在该罪犯申报减刑的时候就有区别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1条规定,即: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实际上这段话的重点在于“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也就是说他们入狱之前的那一段时间和目前案件审理直到新罪被法院宣判确定之前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刑期的。相比之下,同样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再没有重新犯罪的,根据《规定》第8条,符合减刑条件的(主要是指服刑期间表现等),实际执行两年就可以申报减刑。所以综合起来看,无期徒刑罪犯的重新犯罪,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没有加刑,实际上多执行的时间还是把加刑的处罚体现出来了。


蓑笠翁说案谈刑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死缓的犯人在缓刑期间如果再次犯罪,情节恶劣的话就会取消缓刑,被立即执行死刑。但是此案中的逃犯已经过了死缓期了,属于无期徒刑,所以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刑法修正案里对死缓做有详细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死缓执行期间没有犯罪的,两年死缓期到后就会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这次越狱的逃犯就是这种情况,他在去年12月已经度过了死缓期,被减刑为了无期徒刑了。

那么针对他这次的越狱行为会这么量刑呢?刑法规定,如果是在狱中以暴动等暴力手段,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以死刑。

而根据官方的通报,这次案件中的犯人是偷了狱警的门禁卡跑的,情节够不上严重,最后很有可能会按照逃脱罪来判罚。

对于逃脱罪的量刑比较轻,一般都是一两年,顶格是五年,也就是说抓到了最多也就再加五年刑期。对于这两个已经是无期徒刑的人来说,也就不算什么了。

有意思的是,这两人中有一个此前就已经越狱过两次了,两次被抓回来都是以逃脱罪判罚的,一次判了一年半,一次被判了两年。

本来无期徒刑在狱中表现好的话,一般两年后都是会减为18年的。不过他们俩这么一跑,减刑是别想了。


漂浮菌


此次从辽宁凌源第三监狱脱逃的罪犯王磊与张贵林都属于重刑犯,其中王磊所犯的是绑架罪,张贵林所犯的是抢劫罪。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性质非常恶劣的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法律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量罚幅度是比较重的。涉案的王磊之前已被辽宁高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28日才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而张贵林则是被浙江省温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转入了此次发生脱逃事故的辽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根据媒体的报道,王、张二人之所以能够顺利脱逃,主要是因为他们偷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开门逃跑的。

从法律上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比起2014年9月发生在哈尔滨延寿县看守所的那起轰动全国的杀警越狱案,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尽管尚未出现任何的人员伤亡,但也不容过于乐观。王磊与张贵林虽然逃出了监狱,但是二人为了逃避抓捕与维持生存,不排除会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在这两个人之中,张贵林是比较特殊的。这位来自安徽临泉农村的罪犯从他22岁那年开始便长期与监狱“结下了不解之缘”。2001年7月11日他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次入狱让他直到2007年9月18日才得以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的张贵林并没有改过自新,时隔不久在2009年1月19日他再次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正是这次获刑让张贵林开启了疯狂越狱的人生,从2011年开始,加上此次的越狱行为,张贵林已经先后三次从监狱中脱逃。第一次脱逃被抓后,张贵林在2011年6月23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次脱逃被抓后,张贵林又在2012年7月2日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尽管之前这两次的逃脱行为虽然都失败了,但对于张贵林而言他显然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越狱这种事情干成了就能获得自由,失败了也不会因此丧命。因此,他才会愈挫愈勇,最终又一次找到了机会顺利脱逃。

如果此次王、张二人在脱逃期间没有犯下诸如杀人放火这种重罪,那么按照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法院最多也就是判决二人无期徒刑。

比起二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结果,其实我更关心的是此次逃脱事故发生的原因。张贵林此前就已经先后两次从监狱脱逃过,如此又再次脱逃,三次脱逃行为是发生在不同的监狱内,这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细思极恐,难道在辽宁当地的监狱系统中玩忽职守已然成为了常态吗?



通城丹妹


有些案犯之所以成为囚犯,是因为内心的罪恶已经成为了他做事的基础,即便是在监狱里也是时刻想着违法。

辽宁监狱逃脱的两名重刑犯,一个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另一个是无期徒刑。从刑期就可以看出这两名逃犯社会危害性特别大,还是希望早日尽快抓捕归案。

根据两名越狱人员的行为和性质,应该认定为逃脱罪。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要明白,逃脱罪只是单纯的对于逃脱行为而言的,如果这两名越狱人员在抓捕归案之前没有实施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应该是对新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原有刑期基础上在加上新的刑期,但对于这两位无期徒刑的刑期来说体现不出来,因此很有可能就是下次减刑期限延长,或者不予减刑。

如果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脱过程中又犯了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估计被抓捕归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大。

两名重刑犯的越狱,我认为与监狱的管理漏洞和值班人员关系重大,虽然现在对于罪犯如何逃脱还没有官方报道,但是一旦罪犯归案,下一步对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处理也会随之而来,也有可能内部人员的处理已经在与追捕罪犯同步进行着。

对于这两名社会危害性重大的罪犯越狱已经通报社会,希望大家特别是妇女儿童尽量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现可疑行踪,请立即报警。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阅读,欢迎关注并参与讨论。


东升华帝


罪犯越狱,罪上加罪,肯定会加重自己的罪责,辽宁重刑犯逃狱案,其中一人被死缓,他被抓回后有很大的概率执行死刑,但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不是讨论他们抓回该不该执行死刑,而是要考虑他们越狱后会不会二次犯罪,会不会伤害无辜的人,这是关键,希望对于这两名重刑犯能立即抓获,免得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犯罪,对于他们的逃狱,假如发现拘捕,可以立即击毙,因为他们是特别危险的犯罪分子,这种人现在就是一个潜在的定时炸弹。稍有不慎都可能造成其他无辜的伤害。



今日凌晨时分,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逃脱。其中一人是因绑架罪被判死缓,另一个人此前因逃脱罪被判刑。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二人。根据凌源第三监狱的协查通报称:逃脱罪犯王磊以及逃脱罪犯张贵林。王磊因绑架罪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张贵林因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为止,二人逃狱,正在搜捕中,公安机关称,如有群众发现二人线索,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二犯凌源第三监狱将给予奖励。具体通报详见下图通报。


希望大家有发现二人踪迹的,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家属及亲友且不可包庇,如有联系一定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该二犯的逃狱行为,明显是有预谋的行为,可是监狱管理应该很严格,此二人又是如何逃脱的,第三监狱的管理还是存在漏洞,希望加强罪犯的管理,他们的逃狱,有可能造成二次犯罪。当然此次的逃狱事件,该监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信此事件会有一个详细的调查,相信法律的公正无私。

最后,希望有相关信息的人,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且莫私自做主,避免造成伤害。


珞珈社


据监狱里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他在外没有重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被抓回去之后基本还是判为无期徒刑。


这两个重刑犯一个是因为绑架罪被判死缓,一个是抢劫被判无期。在我国死刑基本就是最高量刑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罪大恶极的也很少判处死刑,因此死缓其实和无期徒刑差不多,如果被判为死缓,缓刑几年执行,在这几年内你没有什么其他的行为,基本就是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如果再执行期间表现好,那还可能减刑,就如同这两个犯罪嫌疑人一样。


但对于这两人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竟然逃跑了。那么第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基本就是不可能减刑了,或者说他就算减刑也不会减刑到有期徒刑,一辈子无期了。而第二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因为在服刑期间也触犯了不法行为,因此他也没有希望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人都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吧。


其实这样的人,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内心是很崩溃的。尤其是在服刑了一段时间之后,每天过着一样的生活,虽然有人管吃住,但是不自由,他们内心渴望自由,就出现了这样的越狱行为。


但是,渴望自由那就别犯罪啊,时间没有后悔药,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吧。


老王侦查记


首先,罪犯越狱,被抓回来后,肯定会加刑!

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越狱逃脱,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判处无期徒刑。另根据媒体报道,两名犯人逃走的方法是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的。目前,对两犯人的抓捕仍在进行中。

对于如果抓回来,两罪并罚,怎么处罚,我们来看一下: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针对不是暴力越狱的处罚,如果是暴力越狱,或者是越狱后罪犯又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以处死型!

那么针对本案的情况,首先他不是暴力逃狱,所以被抓回来,处罚应是按照刑法的【级织越狱罪】来处理。

对于逃犯而言,先减后并,也就是说,假如一逃犯原来是判了10年,服刑了3年,这里候他又逃跑了,逃跑罪判3年,那么这个逃犯最终还是判10年-3年+3年=10年。


但针对逃狱是死缓和无期的罪犯来说,再往上加型是不是就变成死刑或是死缓了呢?查了下,没有查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上到无期徒刑后再往上加刑,但是对于犯罪后续减刑时会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也就是说,不越狱的无期徒刑往下减刑时,就会成为有期,就会有出狱后重新做人的机会;但对于判无期且逃狱的犯人,绝对不会有变成有期徒刑的机会,换句话说,就是把窂底坐穿!当然,对于死缓的罪犯,更是不可能有任何机会。相当于活死人!但是死缓改判死刑,对于这次逃狱案来说,可能性微乎其微。


斧王刘宇翔


这两个人逃离的过程中以及逃离出去如果没有对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话,那么他们两个也不会立即被判决,但是肯定是会有一定的惩罚的,因为他们的行为就已经扰乱了社会,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带去了不便!



目前他们已经逃离,但是我相信在随后的几天他们也将会被捉拿归案,毕竟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他们不管去哪儿都极有可能被监控拍到,所以被捉拿归案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即便如此还是希望大家在出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因为他们的内心或多或少都会有怨恨,指不定会出来大家,所以大家还是小心为妙,这样的人真的就是一枚定时炸弹,说不定什么时候会爆炸,会伤及无辜。



我觉得既然他们能够逃出来就说明他们有着非常强烈的求生欲望,可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如果当时不被利益冲昏头脑,也就不至于触犯法律,最终自己把自己推入无底的深渊。所以说,不管我们的生活有多难,也不管我们正在经历着什么,千万不要触碰法律,否则的话,这一辈子就真的完了!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大猫聊三农,我是王大猫。喜欢大猫的可以关注一下啦!

大猫聊三农


重刑犯逃狱,罪上加罪!

肯定会被重判的!对于这样的重刑犯逃狱犯罪绝对是是不会客气的。罪犯逃狱抓获后罪加一等,两名罪犯被判死刑可以说概率非常大。目前最关键的还是争取早日将这两名重刑犯抓获归案!

10月4日,辽宁凌源第三监狱在押罪犯两犯脱逃,这两名罪犯属于重刑犯,王磊因绑架罪被判死缓两年,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判无期。这两名罪犯进监狱后,不思整改,竟然胆敢逃狱。也是罪不可恕!

这两名罪犯都是重刑犯,逃狱后社会危害极大,有可能再度犯罪,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竭尽全力将两名案犯抓获归案。重重惩处。

监狱方面也要认真总结教训。加强预防罪犯逃狱,必须加强警戒,对于监狱服刑人员也要强化监管和教育,促使服刑人员认真悔改,不敢逃狱。

对这两名重刑犯,也要抓紧事间缉捕,必要时遇到两人反抗时,鉴于他们两个社会危害巨大,又是越狱出逃,应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紧要关头应该可以直接击毙。

综上所述,两名重案犯逃狱被抓获后,罪加一等,因此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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