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ppp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或有新修訂

ppp模式是我國在公共服務領域政企合作模式重要的嘗試,他不同於BT、BOT一類以最終移交為結束,而是把經營嵌入到了項目中。這類政企合作的初衷是利用社會資本重經營的特點彌補政府的短板。在目前的ppp項目中我們可以看到這點是十分成功的。

PPP項目運作實施的核心是財務方案,它決定了社會資本方獲取回報的路徑和收益率水平。除純經營性項目外,財務方案最重要的是測算運營期間政府補貼支出數額。PPP項目在財政部和發改委雙項監管條件下,ppp項目的財政承受能力與無憂所致評定是有文件可依的。2015年4月,財政部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稱21號文)是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重要。10%的紅線也是文件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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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1號文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都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紅線。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公示。

據悉,關於21號文的修訂除了相應監管層對地方財政預算的要求,另一個主要議題是10%的“紅線”是否會有變化,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否可以作為PPP財政承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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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上半年國家對地方財政要求以及對ppp項目運營的要求綜合考慮,財政預算仍將作為地方發展ppp項目的“天花板”。 至於能否突破10%紅線,從目前來看,我國仍有很多地方的負債率居高不下,各項支出責任也很大。突破10%勢必會有伴隨更大風險。

據一位不具名的專家表示,關於修訂的21號文的主要原因政府性基金能不能作為PPP的預算使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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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的話、如何用?

另外,21號文的測算公式是幾年前的。當前市場情況是項目公司的前期的現金流為負,這種情況項目公司是難以為繼的,最終導致項目公司貸款都償還不了。

該專家同時表示,有些地方在PPP上支出上限“虛化”已經是一個突出的問題。預算支出10%的規定基本不必改變。目前地方在ppp項目上仍存在一認識不到位,把關不嚴、執行力不強等問題。10%口子一旦打開或導致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流於形式,失去了“安全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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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目前財政部已經要求各修訂小組在6月底7月初,擬出21號文修訂初稿,各個小組在近期都召開了會議。Ppp項目也將迎來更加規範發展的新局面,此次清庫帶來的寒冬效應也將在此次修正後成為我國“特色”的政企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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