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基督教刊|聖經中基督徒的審判

林後5:10“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基督教刊|聖經中基督徒的審判

聖經教導我們說,信徒有一天將要到“基督臺前”交賬。我們應當牢記以下這些關於信徒之審判的事實:

1.所有的信徒都要受到審判,無一例外(羅14:12;林前3:12-15;林後5:10;參傳12:14注)。

2.當基督為他的教會再來時,就開始審判(參約14:3注;帖前4:14-17)。

3.基督是審判的主(約5:22;提後4:8)。

4.聖經講到,信徒的審判是極其嚴肅的事,因為他們有可能在審判中“受虧損”(林前3:15;約二8節),或當“他來時”,在主面前羞愧(約一2:28),甚至一生的工程被燒燬(林前3:13-15);但在信徒的審判中,神不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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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件事都要顯明。“顯露”這個詞(希臘文phaneroo,林後5:10)意思是“公開地顯示”。神會察驗並公開地顯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真實情況:

(1)我們隱秘的事(可4:22;羅2:16)。

(2)我們的性情(羅2:5-11)。

(3)我們的言語(太12:36-37)。

(4)我們的善行(弗6:8)。

(5)我們的態度(太5:22)。

(6)我們的動機(林前4:5)。

(7)我們愛心上的缺乏(西3:18-4:1)。

(8)我們的工作和事奉(林前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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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總之,信徒必須為其是否向神忠心(太25:21,23;林前4:2-5),以及是否照著神賜給他的恩典、機會和悟性行事為人(路12:48;約5:24;羅8:1)來向神交賬。

7.信徒的壞行為因著他們的悔改就可免去永遠的刑罰(羅8:1),但他們所行的都要記錄下來,在審判時得著報應:“那行不義的,必受不義的報應”(西3:25;比較傳12:14;林前3:15;林後5:10)。神會記念信徒的好行為和愛心,且要獎賞他們(來6:10)。“各人所行的善事………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弗6:8)。

8.信徒審判的具體結果是多種多樣的,這關係到他們能否得到喜樂(約一2:28)、神的讚賞(太25:21)、責任和權柄(太25:14-30)、職位(太5:19;19:30)、獎賞(林前3:12-14;腓3:14;提後4:8)以及冠冕(羅2:10;比較彼前1:7)。

9.隨著信徒的審判的臨近,信徒應當更加敬畏主(林後5:11;腓2:12;彼前1:17),心存清潔而節制,警醒禱告(彼前4:5,7),活出聖潔和敬虔的生活(彼後3:11),並且向眾人存憐憫、恩慈的心(太5:7;比較提後1:16-18),以至樣樣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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