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的法律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楊秋秋


大致有三種情形:

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如果對外轉讓股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2)“經過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無視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轉讓方的責任。如受讓方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轉讓行為無效。

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了明確的規定,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違反公司章程所作出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舉個栗子:如果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的股權轉讓只能給大股東王五,如果某股東將股份轉給了李四,該轉讓行為無效。

國有產權違反規定的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該有限公司涉及國有產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1)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2)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3)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4)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5)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6)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7)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8)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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