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剛剛 全國掃黑辦發佈掃黑除惡四個重要文件 全體辦案人員務必掌握

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掃黑除惡與反腐敗結合起來,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懲治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中的協作配合,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更大成效,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立足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深刻認識和把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深挖黑惡勢力滋生根源,剷除黑惡勢力生存根基,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除惡務盡,切實維護群眾利益,進一步淨化基層政治生態,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基層延伸。

  2.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具體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相關黑惡勢力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準確認定問題性質,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3.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掃黑除惡與反腐“拍蠅”工作的結合點,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地區、行業和領域,緊盯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緊盯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商貿集市、漁業捕撈、集資放貸等涉黑涉惡問題易發多發的行業和領域,緊盯村“兩委”、鄉鎮基層站所及其工作人員,嚴肅查處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二、嚴格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

  4.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聚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勢的過程,嚴格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重點查辦以下案件:公職人員直接組織、領導、參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公職人員包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幫助黑惡勢力人員獲取公職或政治榮譽,侵佔國家和集體資金、資源、資產,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或為黑惡勢力提供政策、項目、資金、金融信貸等支持幫助的案件;負有查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或濫用職權、私放在押人員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生的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阻礙查處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案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案件。

  公職人員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

  5.以上情形,由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準確適用法律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7.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且不屬於該組織成員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共犯論處。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8.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實施包庇、縱容黑惡勢力、偽證、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以及窩藏、包庇等犯罪行為的,應酌情從重處罰。事先有通謀而實施支持幫助、包庇縱容等保護行為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形成打擊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監督制約、配合銜接機制

  9.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查處、辦理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通過對辦理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逐案篩查、循線深挖等方法,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徹查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10.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查處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重大疑難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共同研究和解決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相互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進一步增強工作整體性、協同性。

  11.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制度,對工作中收到、發現的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置。

  移送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中的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應由監察機關管轄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

  (2)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將其中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案件線索的,根據有關規定,經溝通後協商確定管轄機關。

  12.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移送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應當按各自職責及時處置、核查,依法依規作出處理,並做好溝通反饋工作;必要時,可以與相關線索或案件併案處理。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處,根據案件辦理需要,相互移送相關證據,加強溝通配合,做到協同推進。

  13.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分別立案調查(偵查)的,由監察機關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犯罪行為僅涉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按照管轄職能進行偵查。

  1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作出裁判,必要時聽取監察機關的意見。

  15.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監察機關派員旁聽,也可以通知涉罪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部門、行業以及案件涉及的單位、部門、行業等派員旁聽。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要求,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網絡安全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統一執法思想、提高執法效能,堅持“打早打小”,堅決依法嚴厲懲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有效維護網絡安全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正確運用法律,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打準打實”,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切實加強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健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積極營造線上線下社會綜合治理新格局。

  二、依法嚴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

  4. 對通過發佈、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應當準確認定,依法嚴懲。

  5.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他人,強迫交易,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6.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7.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8. 偵辦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非法斂財類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涉案資金數額等。

  三、準確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

  9.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符合刑法、《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和認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四個特徵”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分析“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根據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人身、財產、民主權利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準確評價,依法予以認定。

  10.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徵,要從違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組織、策劃、指揮、參與人員是否相對固定,組織形成後是否持續進行犯罪活動、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綜合判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成員之間一般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通訊群組、電子郵件、網盤等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徵的認定。

  11. 利用信息網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支持該組織生存、發展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徵。

  12. 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徵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認定依據。

  13. 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應當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地或者危害行業的相對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的控制和影響程度綜合判斷。雖然危害行為發生地、危害的行業比較分散,但涉案犯罪組織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四、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

  14.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依照《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15.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相關案件併案偵查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管轄,併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調查收集能夠證明黑惡勢力犯罪事實的證據,各涉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併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交。對於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上級檢察機關已經指定管轄的案件,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人民檢察院受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分案起訴、審理的,可以依法分案處理。

  17. 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依法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18.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要求,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要充分認識黑惡勢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在辦理案件中加強溝通協調,促使黑惡勢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果。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在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案件中,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依法辦案,快辦快結,保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排查和移送案件線索

  3.監獄應當依法從嚴管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排查,加大政策宣講力度,教育引導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鼓勵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4.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門在辦案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罪犯及其近親屬人身和財產安全。

  5.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的,監獄應當就基本犯罪事實、涉案人員和作案時間、地點等情況對罪犯進行詢問,形成書面材料後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根據案件性質移送原辦案偵查機關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省級主管部門。

  6.原辦案偵查機關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管理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材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屬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按照有關管轄的規定處理。經審查認為不屬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及時退回移送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辦理案件程序

  7.辦案偵查機關收到罪犯坦白、檢舉案件線索或者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罪犯服刑監獄。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後十日內,將立案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依法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案件撤銷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

  8.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案件,依法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

  9.人民法院審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審理。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向辦案偵查機關和罪犯服刑監獄發出裁判文書。

  10.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在服刑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辦案偵查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根據人民法院判決對罪犯是否構成立功或重大立功提出書面意見,與案件相關材料一併送交監獄。

  11.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在原審判決生效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原審判決生效後才被查證屬實的,參照本意見第10條情形辦理。

  12.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監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對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基本屬實,但未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監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日常考核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1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審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的,提審人員應當持工作證等有效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明材料到罪犯服刑監獄進行提審。

  1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將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跨省解回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先將解回公函及相關材料送監獄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核。經審核確認無誤的,監獄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確認公函,與解回公函及材料一併轉送監獄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批。監獄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三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將罪犯解回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監獄辦理罪犯離監手續。案件辦理結束後,除將罪犯依法執行死刑外,應當將罪犯押解回原服刑監獄繼續服刑。

  15.本意見所稱“辦案偵查機關”,是指依法對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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