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施甸縣: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責

施甸縣: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責

【導語】接下來關注森林防火安全。根據《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的規定,我縣決定將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定為全縣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我們應該注意哪些用火行為,確保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呢?

【解說+字幕】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即:林區和林地邊緣200米內)用火,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若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確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從事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發給《生產用火準燒證》後才準用火。

三、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區全面實行禁火管理,嚴禁一切火種進山入林,凡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接受防火安全檢查和教育,並收繳火種。

四、監護人要加強對痴、呆、聾、啞、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監護,由上述人員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災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小孩失火由家長負責,痴、呆、聾、啞、精神病人失火由監護人負責。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要迅速撥打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報警。

記 者 楊 磊

施甸縣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審: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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