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5日,A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為李某、楊某夫要向吳某某借款本息75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並形成《股東會決議》。2013年12月6日,B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為李某、楊某夫妻向吳某某借款本息75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並形成《股東會決議》。2013年12月9日,出借人吳某某與借款人李某、楊某以及擔保人A公司、B公司、曹某簽訂了一份《借貸合同》,楊某之女(以下簡稱楊女)代表A公司在合同上簽名。該合同約定:(1)李某、楊某向吳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壹年,以吳某某實際放款時間起算;(2)利息按年利息50%計算,年利息為2500萬元整;(3)借款只限用於A公司地塊“三舊”改造開發項目的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與其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4)A公司、B公司、曹某對李某、楊某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向吳某某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

同日,李某、楊某向吳某某出具《付款委託書》,委託吳某某將借款5000萬元付至A公司銀行賬戶。2013年12月12日吳某某又向C公司出具《付款委託書》,委託C公司將5000萬元借款付至A公司的指定賬戶。C公司分四筆將5000元匯入了A公司指定賬戶。2014年1月至3月,A公司兩次匯款3000萬元至楊女個人賬戶,楊女用該款購匯後支付了其個人受讓A公司股權的轉讓款。

借款到期後,李某、楊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A公司、B公司、曹某亦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吳某某催討無果,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李某、楊某立即向吳某某清償借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3065.28萬元(按約定年利息50%計算。從實際借款之日起暫計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終計算至全部本息還清之日止);2.A公司、B公司、曹某對上述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訴訟中,吳某某認為:吳某某匯給A公司的5000萬元中的3000萬元轉移給李某、楊女(A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嚴重影響了李某、楊某、A公司的償還能力。本案的《借款合同》也是楊女代表A公司簽訂。楊女將吳某某轉入公司賬戶的借款據為己有,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故申請追加楊女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楊女共同對吳某某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某、楊女、曹某、A公司、B公司均未作答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與李某、楊某、A公司、B公司、曹某簽訂的《借貸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吳某某按合同的約定和李某、楊某的指定,履行了支付5000萬元借款的合同義務。但李某、楊某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歸還借款,擔保人A公司、B公司、曹某亦未及時履行擔保義務,釀成了本案糾紛。李某、楊某應當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擔保人A公司、B公司、曹某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對李某、楊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於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什麼標準計算的問題。《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己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息50%計算,該約定超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高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關於吳某某在庭審中主張應按年利率36%計算借款利息問題,《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利率保護額為24%,第二款規定的年利率36%系針對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案中借款人李某、楊某尚未支付借款利息,故吳某某主張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不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本案的借款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楊女是否對李某、楊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2014年1月22日吳某某向A公司匯款1000萬元,同日A公司即匯款1000萬元至楊女個人賬戶,2014年3月3日吳某某向A公司匯款2000萬元,同日A公司即匯款2000萬元至楊女個人賬戶,楊女將此款用於支付個人股權轉讓款。《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楊女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股人,明知該借款是用於A公司地塊“三舊”改造開發項目的經營活動,但其卻將該款用於支付個人股權轉讓款,損害了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吳某某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吳某某要求追加楊女為本案被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楊女對其接受的3000萬元借款及利息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楊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萬元並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二、A公司、B公司、曹某對李某、楊某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楊女對李某、楊某償還借本金3000萬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的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借款利息按何標準計算的問題。本案涉及三個利息計算標準:一是《借貸合同》約定的按年利息50%計算;二是吳某某在庭審中主張按年利率36%計算;三是法院判決按年利率24%計算。

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分析:

1.《借貸合同》約定按年利息50%計算利息,顯然超過了該條規定的最高限額,超出部分當屬無效。在本案審理中,五位被告雖然均未作答辯,亦未就高利貸提出抗辯,但對於高利貸案件,只要起訴到法院,不論借款人是否願意支付,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高利部分都應認定無效;借款人即使已經支付,但若借款人請求返還的,法院也應依法判決返還或者折抵本金。

2.吳某某在庭審中主張按年利率36%計算利息。最高院分析認為,《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年利率24%是保護利率,年利率36%是系針對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利息的情形,因本案借款人李某、楊某尚未向出借人吳某某支付利息,不存在請求返還利息的基礎事實,故不適用年利率36%的標準給付。

3.法院判決按年利率24%計算。24%及以下的年利率是合法利率,是法律保護的利率。因此,法院對《借貸合同》約定的50%年利率以及吳某某主張的36%年利率都不予支持,而直接將上述利率降至24%判決。

本案例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贛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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