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路邊堆放的紅棗枝,是無主物嗎?這事得說道說道

路邊堆放的紅棗枝,是無主物嗎?這事得說道說道

2019年4月4日,皮山農場司法所成功調處一起“紅棗枝”引發的糾紛。

某連的職工布某修剪紅棗樹,將剪下的棗樹枝堆放在地邊。某日清晨,布某忽然發現他堆放的棗樹枝不見了!布某詢問鄰居,得知是木材加工廠的張某給拉走了。未經同意,拉走棗樹枝,連個說法都沒有,布某很生氣。

布某來到木材加工廠,找張某討要說法,要求支付紅棗枝費用1000元。張某答覆:我是得到連隊負責人通知,才去清理道路兩旁丟棄的棗樹枝,你別找我,找你們負責人去。

司法所接到布某的調解申請後,立即前往木材加工廠,調查瞭解此事。

調查中,司法所得知:張某的確是經過連隊同意後,才將道路兩旁的棗樹枝進行清理的。

隨後,司法所又走訪了連隊負責人。

負責人表示:職工群眾將廢棄棗樹枝堆放在道路兩側,不僅破壞了環境,而且春季乾燥,極易引發火災,存在安全隱患。連隊多次開會,要求職工處理,與會職工均表示同意由木材加工廠無償清理。

布某則表示自己沒參加會議,不知情。

路邊堆放的紅棗枝,是無主物嗎?這事得說道說道

司法所現場瞭解情況

經過調查瞭解,司法所梳理了雙方焦點問題:

1、剪掉的紅棗枝是否為無主物;2、連隊是否有權處理?

根據布某、張某、連隊等幾方的陳述,司法所得出以下結論:

1、布某是紅棗枝的所有權人,他有權處置自己剪下的紅棗枝;

2、木材加工廠回收紅棗枝,進行加工後可以盈利,可見紅棗枝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具備商品屬性,木材加工廠應按市場價格收購;

3、連隊召開會議,與會職工群眾自願放棄紅棗枝所有權,連隊與木材加工廠達成口頭協議,紅棗枝價格抵償清理費,該協議合法有效。

4、布某未參加會議,未明確表示放棄所有權。

有鑑於此,司法所提出了兩套調解協議:一是由木材加工廠將紅棗枝運至原地;二是木材加工廠對布某木材進行收購。

司法所對雙方詳細分析了利弊,經過考慮,布某同意將紅棗枝售於木材廠,木材廠當場按市場價格支付了200元。同時,司法所告知連隊負責人:紅棗枝不屬於無主物,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不得處置他人財產,工作應盡到注意義務,避免職工財產受損。

一場紅棗枝引發的矛盾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路邊堆放的紅棗枝,是無主物嗎?這事得說道說道

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具體分析案情的基礎上,精準把握糾紛焦點,提出確定損害事實的兩套合理方案建議,充分運用背靠背調解、利弊分析、法律宣傳等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均得到滿意,順利達成了調解協議。

點評:根據《民法通則》,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扔掉的礦泉水瓶子)等。本案例中的紅棗枝有明確的所有權人,不屬於無主物。

供稿人:王克攻 劉厚彬 編輯:劉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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