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民法典草案对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外延太窄

民法典分编草案侵权责任法编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对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外延太窄

审议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该条规定存在问题,该条是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乘客并非需驾驶人同意,如驾驶人是用人单位雇请的人员,雇主未收费安排乘客与驾驶员同行,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并非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人,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乘客受伤或者死亡,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草案并未规定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还有是开朋友的车,朋友安排乘客与驾驶员同行,驾驶员与朋友形成一种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驾驶员造成乘客伤亡,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民法典草案减轻驾驶人责任的规定,外延太窄。

草案规定为“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如果在驾驶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然规定“应当”减轻驾驶责任,有些不妥,如果改为“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可能更好。

未收费而减轻机动车侵权责任人责任,在理论上有人认为系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作为“好意同乘”概念,包含三个内在特征。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第二,方向一致。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同乘者可以承担较大的责任,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较小的责任。

因此,建议对草案的该条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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