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
拿著一把氣槍來到公安局裡
這是啥情況?
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
章貢公安通過
張貼通告、懸掛宣傳標語、
廣泛進行宣傳
動員群眾主動上繳槍爆等危險物品
成效到底怎麼樣呢?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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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章貢區市民黃某看見公安機關張貼的《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槍爆違法犯罪的通告》後,主動到章貢分局治安大隊上繳高壓氣槍一支。經查,1989年黃某在某醫藥公司任食堂管理員,見食堂老鼠較多,便購買了一把氣槍,用於打鼠,後一直放置在家中至今。
根據《通告》精神,章貢公安依法對其進行了警告教育處理。2018年以來,章貢公安已依法收繳一批槍爆等危險物品,有力的推動了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深入開展。
法律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通告》精神
2018年6月30日前
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
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非法物品的
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
依法從嚴懲處
so,還沒上繳的抓緊時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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