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檢察日報》|從重還是從輕

文章來源 | 《檢察日報》6月22日報道

《檢察日報》|從重還是從輕

人物檔案

姓名:肖紅

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準確定罪

肖紅靜靜地站在一間廠房的外面,黃綠色的牆壁似乎讓她聞到了曾經那陣陣的刺鼻氣味。這裡是她辦理的一起汙染環境案的涉案企業所在地,她此行的目的,是為了對涉案企業、周邊及排洩口進行全面的現場勘驗。勘驗結果證實,涉案企業廠房與居民住宅僅一牆之隔,排洩口100米外就是某家禽養殖中心,存在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回到檢察院,肖紅立即聯繫了民事檢察部門,就案件中是否存在公益訴訟線索及時進行了反饋,民事檢察部門迅速介入,對周邊環境進行了補充鑑定。

突然,肖紅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中的一句話:“環保部門來廠裡檢查後,我還簽過一個危險廢物處置合同”。而“兩高”最新發布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她立即召集偵查機關、區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案件會商。經補充調查證明,涉案企業在環保部門檢查後的第5天,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署了《危險廢物處置合同》,並先後兩次對廠房內的汙染水及排洩口附加的汙染水、土進行了清理工作,存在從寬處罰情節。

肖紅心裡有數了。

後來,因汙染環境罪被告公司被判處罰金20萬元,公司負責人胡某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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