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疫情期間本市實行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自2月21日起,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全部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


01疫情期間網上辦理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食品流通環節正常經營秩序,在疫情期間流通環節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實行網上辦理,通過採取申請人網上提交材料,審批部門網上受理、網上審核、證書郵寄等舉措,實現審批“不見面”、“零跑動”。

食品銷售經營者對照法定許可條件和告知內容全面自查,承諾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達到許可標準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市場監管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

對疫情期間通過告知承諾製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在疫情結束後一個月內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如發現食品銷售經營者實際情況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承諾不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並給予行政處罰。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0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了怎麼辦?


對於疫情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許可證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後30日。


0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食品經營者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04申請新辦、變更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 申請人新辦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位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佈局流程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佈局)、操作流程等;

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說明: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 申請人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2.許可事項、佈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佈局流程圖(標註主要設備設施)

說明: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疫情期間本市實行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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