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最高法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规则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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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6)陕01刑初23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04号


2.对企业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6)湘01刑终5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03号


3.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02号


4.利用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通讯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锁定通讯设备致使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蔡盛开、夏理想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刘仲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利用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受害人通讯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锁定受害人的通讯设备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应按照从一重重处原则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案号:(2016)苏0829刑初字第29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9辑(2018.1)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应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世雄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号:(2011) —中刑终字第614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任桁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4


7.出于攻击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等行为的,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周雄峰、王永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1)出于攻击网站服务器之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等行为的,不需要数罪并罚,而是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认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尤其是认定网络帮助行为时,要注意其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充分考虑网络虚拟空间及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进行评判。

案号:(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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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35号


2.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删改购物评价,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34号


3.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而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33号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时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要旨:(1)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2)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银子”,因为其已实际发生与金钱的交易,已经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它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案号:(2009)虎刑初字第036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辑(总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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