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全市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标兵、执行标兵——宁县法院李俊、王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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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法院湘乐人民法庭庭长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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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基层献青春 释法明理止纷争

李俊,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调入宁县人民法院工作。李俊同志2012年担任宁县人民法院湘乐人民法庭庭长,长期在基层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凭着多年的法庭工作经验和对事业的执着、对群众亲人般的热爱,他把法庭的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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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参加工作以来,始终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纷争,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让当事人少跑道、少牵扯。不断加大调解力度,认真践行“为民司法”的职责,不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工作中做出了优异成绩。2018年被评为全市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标兵。

宁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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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 献身执行终不悔

王晓岗,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1月调入宁县人民法院工作, 2005年3月毕业于宁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自学考试,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5年3月进入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至今,现为执行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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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调入法院工作以来,王晓岗恪尽职守、踏实肯干,多次受到表扬和嘉奖。尤其在2018年度中,共受理执行案件91件,执结91件,结案率达100%,执行标的680余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89.2%,实际执行率61.22%,执结的执行案件数、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均在全院名列前茅,出色的工作成绩得到一致好评。2018年,被评为全市法院执行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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