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延期交船,船東能否主張棄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租船舶無法正常靠泊、船舶建造延期交船、海洋工程延期開工、郵輪旅遊滯留等情形不斷湧現,給海商審判帶來新的課題,也成為海商案件審理的難點。我們認為,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應當充分發揮海商審判職能作用,綜合考慮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依法確立海商裁判規則,為統籌推進新冠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船,船东能否主张弃船?

一、租船合同

1、期租合同下,船東主張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拒絕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承租人能否主張賠償?

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有權就船舶的營運向船長髮出指示,但是不得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約定。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東應當接受承租人的指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是否導致港口變得不安全,涉及到安全港的認定。如果期租合同對安全港有明確的約定,則依據合同條款予以判斷。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船東應當舉證證明港口主管部門有禁止駛入的文件規定,或者證明遵守承租人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員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從而可以拒絕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否則,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已經採取防控措施禁止疫情蔓延的情況下,船東拒絕前往的,承租人可以向船東主張賠償。

2、期租合同項下,因港口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檢疫時間,致使船舶無法正常靠泊,承租人能否主張停租?

期租合同中通常包括停租條款,規定在租期中發生意外事件或者歸因於船東的責任事件,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船舶,承租人可以暫停支付租金。如果雙方在期租合同中明確約定船舶檢疫時間可以停租,則承租人有權主張停租。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船舶受疫情影響被港口隔離或滯留,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沒有證據證明系歸責於船東的原因,則其無權主張停租。

二、船舶建造合同

3、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船廠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延遲交船?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船廠無法及時復工,導致船舶交付遲延,船廠主張不可抗力的,應首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如日本造船協會標準造船合同(SAJ)對不可抗力事件作了列舉,包括瘟疫或其他流行病、檢疫隔離等,BIMCO標準新造船合同和CMAC標準新造船合同都有類似的約定,造船廠有權據此推遲交船日期。合同對發生不可抗力後通知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守該通知要求。如果雙方沒有采取標準合同,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的,確實因為疫情防控致使船廠開工生產困難導致遲延交船,船廠主張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順延交船期的,可予支持。對於出口的船舶,船廠可以向各地貿促會、船舶工業行業協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文件,做好糾紛防範工作。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延期交船,船東能否主張棄船?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船東出於各種利益考量,可能會主張解除造船合同。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船廠積極行使了通知義務,則船東無權解除造船合同。但有些造船合同對於累計遲延的時間有明確約定,如果累計時間超過合同約定,船東主張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同時,船廠負有合理減損的義務,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屆滿後,船廠應積極恢復生產。如果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後繼續遲延導致在合理期限內無法交船的,船東可以依約解除造船合同。

三、海上保險合同

5、因進口禁令導致出口貨物被拒收,保險人是否應賠付此類損失?

若投保時,進口國已經採取臨時管制措施,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相關政策的疏忽,導致保險標的損失,雖其主觀上沒有故意,但此等疏忽仍為重大過失。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均規定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將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重要事項向保險人披露,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不負責賠償。因此被保險人應密切注意進口國是否會採取臨時性措施禁止某些、某類貨物進口,如已採取進口禁令,被保險人仍然裝運該批貨物出口,則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保險人將不負責賠付。

6、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原定的船舶航線發生航程變更,如何處理?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原定的船舶航線發生航程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以人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在獲悉航程變更或者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其有立即向保險人通知的義務。

7、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簽訂海上保險合同有何注意事項?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國家將對疫情國出口的貨物採取更嚴格的查驗或者禁運措施,海上運輸合同的履行也會受到一定影響,為保障投保人的正當利益及保險合同目的實現,建議:

(1)投保人應積極關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交易國的進出口政策,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保險人披露;

(2)投保人在簽訂海上保險合同前,對涉及責任範圍、責任免除、告知條款、理賠條款等主要條款應謹慎審核,以便保險事故發生後能及時、有效的應對;

(3)為避免因他國疫情管制措施導致的貨物拒收及退運風險,投保人在投保時需選擇合適的險種。

四、海洋工程合同

8、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海洋工程的承包人能否主張工期延誤順延?

對於碼頭、防護坡、水上平臺等海洋工程建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承包人無法及時開工建設的,根據2020年2月14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造價調整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20]20號)規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應合理順延工期。根據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規定,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海洋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主張工期順延的,可予支持,但承包人在疫情已經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新籤合同或者承包人自身存在過錯的除外。

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海洋建設工程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增加,承包人能否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海洋建設工程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增加,應首先根據雙方海洋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處理。建辦市[2020]5號文規定,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比如雙方採用住建部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用條款對價格調整有明確規定,可以作為案件裁判的依據。如雙方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蘇建價[2020]20號文規定,由承發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五、郵輪合同

10、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郵輪因疫情防控被採取隔離措施,旅客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費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郵輪因疫情防控被採取隔離措施,進而導致合同履行糾紛的,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對此沒有約定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旅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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