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警察舉報檢察官”案判決鬧烏龍:人民陪審員名字被寫錯

【編輯/王梅梅 統籌/陳威】開庭筆錄上人民陪審員姓名為“胡某某”,但判決書上的卻是“張某某”,“湖北處級警察舉報科級檢察官”一案審理過程中發生了該烏龍事件。

今日,大白新聞針對上述情況以辯方律師助理身份聯繫到掇刀區人民法院法官羅法官,對方稱,可能是筆誤,將馬上更正裁定文書。

法院判決書與開庭筆錄不一致

今年1月份,大白新聞赴湖北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參加了沙洋監獄管理局監獄警察李銳涉嫌受賄罪一案再審一審程序旁聽。庭審伊始,審判長公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時,宣讀了當天的相關成員:審判長為羅肖,審判員為孫豔青,人民陪審員為胡繼芳。

此後,當事人李銳收到法庭審理筆錄,其中顯示的人民陪審員為胡繼芳。5月10日,再審宣判,判決書中人民陪審員為張乃富。

“警察舉報檢察官”案判決鬧烏龍:人民陪審員名字被寫錯

審理筆錄與判決書對比

今日,大白新聞針對上述情況以辯方律師助理身份聯繫到掇刀區人民法院法官羅法官,對方稱,可能是筆誤,將馬上更正裁定文書。

當事人重審被判一年零八個月

原一審判決書“(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顯示,被告人李銳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李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2016年5月5日,公訴機關荊門市掇刀區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書提出抗訴,而被告李銳也提出上訴,荊門中院在2016年12月12日作出二審裁定: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18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重新審理了本案。2018年5月10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04刑初17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169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該法共32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對於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同等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指出,對於“同等權利”應從以下方面理解:只要有陪審員參加的審判,在一般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審判過程的具體權利是由訴訟法規定的。比如,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參加法庭審理,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合議的時候陪審員要發表意見,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結果等等,這些權利都是一致的。所以,“人民陪審員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此前報道——

李銳曾舉報檢察官對證人刑訊逼供

2017年11月24日,大白新聞曾收到一則題為《八名檢察官用三年時間辦了一樁冤假錯案》的舉報信:湖北省沙洋監獄管理局的一名監獄警察,實名舉報荊門市檢察院非法取證、阻止證人出庭。公開資料顯示,其舉報的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中,有一位的行政級別為正科級。

舉報信顯示,舉報人名叫李銳,是湖北沙洋監獄管理局的一名警察。

信中稱:“工作中,我勤政廉潔、任勞任怨,出色地完成了上級交給我的各項任務,我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沙洋局‘十佳青年’、‘黨風廉政先進工作者’、‘優秀公務員’,記三等功一次”。

舉報人稱,“但是,我做夢都沒有想到5萬元借款還款的事情是犯罪,我做夢都沒有想到檢察機關會採取非法手段逼迫證人作偽證,阻止證人出庭作證,我做夢也沒有想到證人出庭作證講真話會遭受辦案人員的打擊報復、甚至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當日,大白新聞聯繫到該舉報人李銳,其發來了該案件的諸多資料。據一份案號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的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銳,曾任沙洋熊望臺監獄黨委委員等職,案發時擔任楚垣集團沙洋辦事處生產經營部部長。

其稱,“2010年6月,我因在武漢購房向多人借錢,其中有一筆5萬元的借款是浙江籍老闆袁路平從ATM機上轉入我的賬戶,後來我還款沒有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就沒有還款記錄,最後被認為是我沒有還款的‘犯罪線索’”。

“2010年6月21日,我在武漢買房急需付款,我當時找了陳某、趙某、施某某等人借款後還差5萬元,就找單位同事祁方權借,當時祁方權手上沒錢,祁方權便主動提出幫我想想辦法,過了一會兒,祁方權說找到幫我借錢的人,這個人就是袁路平。”

“為了讓這筆借款不產生誤會,我讓袁路平以轉賬的方式打到我個人的銀行卡上,當天我就把借的錢全部匯到了武漢開發商(買房)的賬戶上。到了2010年7月4日,我和袁路平一起開車去廣水,在我妻子的銀行存摺上取款11萬現金和10萬存摺帶回沙洋用於還款。”

“錢是通過祁方權幫忙借的,還款時一定要讓他知曉。錢拿回來幾天後,我聯繫祁方權叫他把袁路平喊到家來把借的錢拿走。在客廳,當著祁方權的面數了錢的匝數(五匝),把五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裝在黑色塑料袋交給袁路平,袁路平拿著錢和祁方權一起就走了。”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銳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李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後來,公訴機關荊門市掇刀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李銳也提出上訴,荊門中院在2016年12月12日作出終審裁定: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發回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李銳對大白新聞說,“案件的證據是檢察機關非法獲取的偽證,證人袁路平、祁方權的證言證詞(關於5萬元究竟還沒還)前後有三次變更,根本原因就是檢察機關濫用公權力、非法取證。”

當日下午,大白新聞曾就此事聯繫到了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的相關工作人員。針對“監獄警察實名舉報檢察院非法取證、刑訊逼供、阻止證人出庭”的舉報,荊門市檢察院監察處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知道他寫了舉報信,對他舉報的情況我們也在調查。”

此外,大白新聞也聯繫到了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的一位檢察長。對方聽到此事後表示,“我不太清楚,在開會,請找宣傳部聯繫一下吧。”

大白新聞還聯繫了荊門市檢察院的宣傳部門。其工作人員稱,“舉報這個事情是真的,但是他所反映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我不太清楚,之前(他們)也曾在當地的論壇上發過一些帖子,我們早已把這個輿情按程序作了處理,上報給領導,相關部門正介入在調查”。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我們已經關注到這個事情了,這個事情已經很長時間,有幾個月了。關於他所反映的具體事情,現在正在調查。根據我的瞭解,目前還沒有調查出結果。要是調查結果出來,我們應該會對外發布消息”。【部分資料來源於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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