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浙江建德拆遷案:《解危通知書》下達,房屋面臨強拆,老百姓咋辦

原告:石XX

代理律師:夏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建德市X鎮政府

案情簡介

石女士系浙江省建德市X鎮居民,2017年建德市人民政府進行“建德市X鎮古城開發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涉案房屋位於拆遷範圍之內。

因石XX一直未與建德市人民政府等拆遷部門就房屋補償面積和補償價款達成一致,2019年6月4日直接向石XX下發涉案《解危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該解危通知書說涉案房屋經專業鑑定公司鑑定為D級危房,通知龔XX於2019年6月11日前完成危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組織人員進行拆除。

龔XX為石女士的丈夫,早在1991年7月31日已經過世,目前石XX居住在其中多年,按照法律來講,已經不能作為解危通知書的對象。

石XX經過多方打聽並比較了幾家律所以後,認為專業的徵地拆遷律所經驗豐富,決定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維權。律所指派夏濤律師、呂磊實習律師代理本案。


浙江建德拆遷案:《解危通知書》下達,房屋面臨強拆,老百姓咋辦


二位律師認為:

一、原告房屋並不屬於危房,被告應賠償原告房屋損壞的損失,被告下發危房拆除通知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建築,但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告的房屋建設行為發生這個時間之前,怎麼可能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被告認定原告房屋為違法建築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被告實施行政處罰目的是為了以危房拆除的形式進行逼遷,違反公平正義,應予撤銷。

本案系因徵地拆遷引發的一起行政執法糾紛,建德市人民政府進行“梅城鎮古城保護開發建設(棚戶區改造)”要徵收原告房屋,因雙方關於房屋補償面積和補償標準難以達成一致,政府於是通過下發危房拆除通知等行政處罰來逼迫原告搬遷簽訂拆遷協議。

三、即使危房也要區別對待,可以進行修復,而不是直接給原告下發通知進行危房拆除,被告使用法律程序錯誤。

原告房屋屬於合法建築,且不是危房,被告未依法查明事實,導致事實不清,被告稱原告房屋是危房,未給予合理說明,也未提供相應證據,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的規定,即使危房也要區別對待,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而不是一概認定原告房屋為危房就下發危房限拆通知。

四、鑑定機構不是房屋所有勸人委託的,其鑑定結果也沒有及時告知原告,存在程序違法。危房鑑定應由房屋所有人原告進行委託,被告單獨委託程序違法。被告單位委託進行危房鑑定,原告不予認可。

二位律師決定起訴撤銷該《解危通知書》,經過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子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本案中,被告梅城鎮政府對龔XX戶所作的《解危通知書》,內容具有制裁性、罰性,屬於行政處罰。被告作出《解危通知書》前未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作出《解危通知書》後亦未告知原告可就《解危通知書》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屬程序違法。

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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