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活动的提醒告知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复产复工之际,现对本市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以下提醒: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

二、严禁发布与疫情政策不相符,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内容的广告。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严禁发布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的广告。

五、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六、承接消毒产品(含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广告业务,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证明文件,不得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得超出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鼓励广告协会、广告经营单位等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积极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七、承接医疗用口罩广告业务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并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将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宣传为医疗用口罩,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不得宣传能够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风险。

八、对于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建议发布。

九、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实广告主的身份与相应的经营资格、核对广告内容,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销售防护用品的广告实施诈骗活动。

十、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和企业利用合法的媒介,积极创作、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西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涉嫌违法广告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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