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廣告活動的提醒告知書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復產復工之際,現對本市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作出以下提醒: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

二、嚴禁發佈與疫情政策不相符,含有不正確導向、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內容的廣告。

三、嚴禁為出售、購買、轉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佈廣告。

四、嚴禁發佈宣稱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預防、控制、治療、治癒作用等內容的廣告。

五、嚴禁發佈未經審查或者擅自篡改審查批准內容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六、承接消毒產品(含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等)廣告業務,應當查驗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證明文件,不得宣傳對疾病的治療作用,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上標註的殺滅微生物類別進行誇大虛假宣傳。鼓勵廣告協會、廣告經營單位等企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積極發佈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七、承接醫療用口罩廣告業務的,應當查驗醫療器械註冊或者備案憑證並按照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發佈,不得將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宣傳為醫療用口罩,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不得宣傳能夠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風險。

八、對於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遊樂活動等廣告,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建議發佈。

九、各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按照《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查驗有關證明文件,認真核實廣告主的身份與相應的經營資格、核對廣告內容,防範不法分子利用虛假銷售防護用品的廣告實施詐騙活動。

十、鼓勵廣告行業組織和企業利用合法的媒介,積極創作、發佈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西寧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檢查和執法力度,鼓勵廣大人民群眾通過12315熱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投訴、舉報涉嫌違法廣告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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