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姜芸芸


您好。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其实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好多人了解不够全面准确。下面我们共同了解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该如何扣除。

一、一般情况下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也就是说,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当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按照15%计算扣除限额。对于不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除。

二、特殊情况下的扣除

(一)特殊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实对于上述特殊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早在2012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公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进行了明确,财税〔2017〕41号文件其实是对前一个文件的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哦。

(二)特殊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如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只要企业选定了处理方式,是不能改变的。

(三)追补扣除

企业如果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到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五年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税关小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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