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反思:用戶加鎖被判盜竊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這公平嗎?

反思:用戶加鎖被判盜竊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這公平嗎?

用戶將共享單車變私用,被判盜竊罪入獄;平臺佔有用戶押金不退,一句對不起就可以?

日前,據媒體報道,深圳一市民日前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這是廣東省首例判處實刑的盜竊共享單車案。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類似小鳴單車、小藍單車等一些難以為繼的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還存在大量用戶押金未依約退還,似乎創始人出來對媒體公開說一句“對不起”或“創業失敗”,欠款就可以一筆勾銷?

用戶私佔:共享單車變私人獨享單車,可以盜竊罪處之

反思:用戶加鎖被判盜竊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這公平嗎?

據媒體報道,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韋某國悄悄將兩輛摩拜共享單車從龍崗區愛聯嶂背永昌工業區門口推到其上班的工廠倉庫內,用工廠的手模機將車鎖鋸掉,然後將其藏匿在一個發電機房內據為己有。就在韋某國鋸切車鎖時,恰巧被路過的群眾發現並拍了視頻傳到互聯網上。

摩拜單車官方接到爆料後,其運維人員通過網上的視頻查出了單車編號,並通過GPS定位系統查到了兩輛被盜自行車最後的騎行記錄及其具體位置,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龍崗區愛聯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韋某國抓獲。經鑑定,兩輛被盜摩拜共享單車價值人民幣4760元。

原本是共享單車,人人都可以付費使用,但是,一些用戶加私鎖或破壞鎖具後,把人人都可以租用的單車變成了自己獨用的單車。

從法律上來講,這種破壞鎖具獨佔單車的做法,屬於典型的盜竊行為。但是,應當追究相關用戶的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並非固定不變。

事實上,如果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找到這些加鎖或破壞鎖具的用戶,要求用戶退還車輛或賠償損失,也還是可以解決雙方糾紛的。

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即使退還了企業車輛,繳納了罰金,還需要承擔暫時失去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

不退押金:平臺佔有用戶押金不退還,就只能公開譴責?

反思:用戶加鎖被判盜竊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這公平嗎?

據媒體報道,2018年4月24日,廣東省消委會正式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全國共享單車公益訴訟第一案被告——小鳴單車經營管理方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悅騎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018年3月22日,廣州中院曾公開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判令被告悅騎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消費者退還押金、披露押金信息、公開道歉等。據媒體報道,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判決已於4月13日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消委會表示,被告方悅騎公司在判決規定時限內未履行法律責任,不執行法院判決。企業不僅未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判決要求退回消費者押金,甚至在態度上也未作出道歉的姿態。

現實的情況可能是,小鳴單車是否還有資金可用於押金退都是個未知數。

簡單說,用戶繳納的押金,可能被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與企業自有資金混同,早就用於了生產經營甚至是個人消費使用,這些經營不善的公司賬面上可能已經沒有資金可退。

相關信息顯示,小鳴單車至少還有約4.9萬用戶的押金未依約退還,按照押金標準199元/人估算,至少涉及980萬元未退還。

那麼,對於小鳴單車拒不退還的這筆近千萬元的用戶資金,到目前為止,尚未看到有相應的人員承了擔刑事責任。

公平與否:用戶加鎖判刑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

反思:用戶加鎖被判盜竊入獄,平臺不退押金安然無恙?這公平嗎?

鼓勵創新、包容失敗,是否就可以創始人說一句“對不起”,企業或平臺欠用戶的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

對類似小鳴單車等平臺來講,當它們還有資金運轉時,用戶加鎖私用就可以按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當小鳴單車等平臺無力運營時,它們拖欠的眾多用戶合計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用戶押金,似乎就成了死結?

同樣都是侵害了一方的財產權益,一個還了車,也可被判盜竊;一個不還錢,就只能公開譴責?這顯然不公平。

當然,我們不是鼓勵要對創業失敗的團隊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創業者不能樹立“底線思維”和守法意識,總是以“僥倖心理”去與用戶博弈、與監管周旋,那麼,最終傷害的還是整個社會的信任體系和廣大民眾。

而相關監管部門,如果不能在類似共享單車等企業運營失控前,及時予以剎車糾偏,那麼,整個行業都會被個別不守規則的平臺或企業所傷害。

事實上,回溯整個共享單車行業的發展,摩拜和ofo等共享單車相對領先的企業,在2017年下半年出現融資不暢,與共享單車行業發展和競爭整體失控,尤其是對用戶押金肆無忌憚的挪用不無關係。

因此,應該像不允許用戶盜用共享單車一樣,同等力度約束平臺或企業挪用、佔用押金不還的違法行為。

否則,很容易會給人造成一種“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公眾財產”不平等保護的錯覺,似乎企業資產獲得了遠高於個人財產或公眾財產的保護力度。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