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21時15分
一輛牌照為湘A07F**奔馳小車
停在雨湖區一中路口附近
綠燈待駛道上遲遲未動
後方車輛早已焦躁不安,紛紛鳴笛催促
開車專心一點!
但是......
這一陣鳴笛聲似乎沒起到什麼作用
該車子依舊巋然不動
倒是引起了一中路口警務站
抗疫值班民警何勇的注意
何勇和輔警谷煌立即前往燈控路口查看情況
面對民警的敲窗詢問
駕駛員趴在方向盤上不予理睬
再次詢問時
駕駛員突然腳踩油門,撞上前方警車
隨後倒車撞在了道路中央護欄上
為防止駕駛員強行駕車再次逃逸
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四中隊副中隊長黃培炎
當即指揮輔警疏導車流,設置錐燈
一邊提醒民輔警注意自身安全
一邊穩控車內駕駛員情緒
要求其主動熄火
隨後,示意輔警賀進喜繞過車身
利用副駕駛車窗間隙拔開車門插銷
打開門鎖拔下車鑰匙
由於駕駛員一直不肯配合下車
民輔警一同上前成功控制了駕駛員
避免了更重大事故發生
經查實,駕駛員姓李,現場呼吸式酒精檢測顯示,體內酒精含量為171mg/100ml,血檢結果為190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
其實,就在十幾分鍾之前
雨湖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接到兩起報警
20時20分,一輛白色奔馳小車在建設北路皇爺檳榔廠路段撞上了一臺湘CJD**學教練車後,駛離現場。
20時36分,一輛白色奔馳小車撞壞停靠在一中後門的湘CD128**電動車後,駛離現場。
經調取監控錄像後發現
肇事逃逸的正是李某所開這輛白色轎車
由於喝醉酒
李某在一天內接連造成3起交通事故
李某的行為不僅涉嫌醉酒駕駛,還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撞壞公共設施等違法犯罪,將面臨重罰。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醒
酒後駕車
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極不負責任的表現
肇事逃逸
必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開車滴酒莫沾
請每一位駕駛員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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