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女子脅迫男子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嗎?

從《刑法》規定來看,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規定,強姦罪的受害對象只能是婦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受害對象,所以女子脅迫男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所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以強姦罪定罪量刑。

當然,不構成強姦罪,並不代表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刑法猥褻罪規定,從上述規定來看,猥褻對象則不僅限於婦女。按照文義解釋來說,猥褻罪的威脅對象是他人,他人自然包括男性及女性。所以,女子脅迫男子發生性關係將有可能涉嫌猥褻罪。

之前刑法規定的猥褻罪也就僅限於婦女和兒童,鑑於男性遭受性侵犯案件的增多,所以修改規定,將其納入猥褻罪以保護廣大男性權益。但這樣的現象畢竟較少,所以立法者也並未將此行為納入強姦罪。隨著案件的增加以及觀點的變化,也不排除未來立法會擴大強姦罪的受害對象,將男性的權益也作為強姦罪保護對象。

講一個事例。

一個25歲的小夥在網上結識了一個40多歲的離異女子,熟悉之後二人聊的很投機。女子瞭解到小夥對電腦比較精通,便對小夥說自己的電腦出了問題,邀請小夥到家裡幫她看看是什麼原因。小夥擔心女朋友知道後麻煩,因為他與女朋友的感情挺好。但在猶豫片刻後還是答應了,他想著只是幫朋友個小忙而已,應該沒什麼問題。

小夥想著早點修理完,好回去陪女朋友。下班後便直接趕到了女子家裡,女子開門後驚了小夥一下,因為她穿著很簡單、很性感。應進家後便將小夥帶到臥室,因為她的電腦擺放在臥室。小夥技術還不錯,沒多大功夫便解決了電腦問題。女子邀請小夥吃過晚飯後再走,小夥一直婉拒,但女子一再挽留,他也不好意思再拒絕便同意。

但小夥沒想到女子是早有預謀,白酒紅酒齊上桌,而且一直勸小夥喝。沒幾個回合,小夥便被灌的有些醉意。於是,女子將小夥生拉硬拽到臥室,強行拔掉小夥衣服,與小夥發生了關係,小夥由於酒精作用,也無力反抗。

小夥回家後,女友跑過來擁抱時,聞到了他身上的香水味,而且並非是自己所用香水的味道。便再三逼問,小夥無奈招了,女友因此一氣之下與他分手。

小夥越想越氣,便去派出所報警,想告女子強姦他。但被民警告知,女性強姦男性不犯罪,不能立案。如果小夥身上有被傷害的痕跡,可以從傷害的角度來報案。但女子並未傷害他,最終小夥只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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