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所謂類案同判,到底該依據啥?

類案同判的核心是“類”,即:兩個案件如何才能被視為是同類案件,應當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建立類案標準,不能脫離類案同判的目的,否則類案標準將無法真正實現該司法政策的價值目標。

所謂類案同判,到底該依據啥?


類案同判是指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應當與其所在法院和上一級法院已經審結的或者其他具有指導意義的同類案件裁判尺度一致。

目前,各地討論中有“類案同判”與“同案同判”兩種說法,但二者存在明顯差異。

第一,“同案同判”中的“同案”會讓人理解為“相同案件”,而實踐中幾乎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

第二,司法責任制改革相關文件中的表述是“類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要求通過類案參考統一裁判尺度,且院庭長對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進行監督;

所謂類案同判,到底該依據啥?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要求進一步進行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類案裁判標準統一;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促進法官提升類案同判、量刑規範的審判能力”。基於此,筆者認為“類案”的表述更為妥當。

類案同判的核心是“類”,即:兩個案件如何才能被視為是同類案件,應當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建立類案標準,不能脫離類案同判的目的,否則類案標準將無法真正實現該司法政策的價值目標。

類案同判的目的由表及裡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所謂類案同判,到底該依據啥?


第一層目的是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周強院長強調,發揮案例指導作用,促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而類案同判是案例指導制度在具體和微觀層面的體現,類案同判應與公報案例、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不同層次的案例互相配合、共同發揮案例指導的積極作用。

第二層目的是體現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要求。司法責任制改革對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的監督機制進行了深入探索,一方面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為此取消了與司法規律不符的案件簽發模式;另一方面要求“由裁判者負責”,由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更符合司法規律監督機制,類案同判即發揮了此作用。

可以說,類案同判承載著審理監督管理機制改革的厚望。

第三層目的是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樸素的正義觀認為,我在這個案子的情況和他在那個案子的情況相同,那麼法官對我的判決結果就應當與他的判決結果相同。

而且,近年的輿論熱點案件中,大多出現了公眾通過自發對比類案來表達觀點和情緒的現象。因此,類案不同判,當事人很難息訴服判;類案同判,則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眾獲得更多公正感受。

根據類案同判的三層目的,筆者認為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確定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與某個案件這兩個案件是否構成類案。

兩個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一致

首先,兩個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一致,是判斷兩個案件的法官所作事實認定是否應當一致的基礎。事實推理過程的起點是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即案件事實),終點是法官經過事實認定後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法律事實)。只有起點一致,終點一致才有意義。

其次,從當事人的公正感受而言,對案例是否同類的判斷,是基於其認為的事實,而不一定是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因此其更在意兩個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否一致。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一致,並不意味著兩個案件的事實必須在所有細節上嚴絲合縫。這在客觀上不可能,也完全沒有必要。

案件審理是為了確定是否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事實是否一致要看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否一致,即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所對應的各個事實要素一致,即可認為兩個案件的事實一致。

由於案件類型(案由)和訴訟請求類型已由法律所明確,因此可以根據法律及其邏輯對訴訟請求構成要件的要求,為每個案由下的每個訴訟請求事先建立一套完整、細緻、系統的事實要素清單,然後根據該要素清單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進行結構化的拆解,即事實解構。

根據要素清單進行事實解構具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是便於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其事實的核心要點,從而使其合理地比對兩個案件的同類之處;

二是便於當事人認清其所處的形勢,一旦對事實進行了有條有理的解構,當事人基於其樸素的正義觀即可基本認識到案件的是非曲直,從而為接受調解和息訴服判創造有利的條件;

三是便於法官對各類案件進行要素式審判,使要素式審判從小額簡單案件逐漸推廣至各類案件,從而提高案件審理的質效、化解當前人案配比矛盾的問題。

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

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既是事實認定的終點,也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是案件推理的中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一致,那麼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通常也應當一致;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則判決結果亦應當一致。

法官認定的案件事實,同樣應當按照要素清單進行論述,即法官應當在判決書中清楚地表述,其在每個要素上是認定了什麼樣的案件事實。根據要素清單認定案件事實,也具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

第一,便於法官按圖索驥逐項認定案件事實,從而使認定事實的心證過程更加規範;

第二,便於法官對事實認定進行有條有理的說理,從而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質量;

第三,根據要素清單認定的各項案件事實,可以直接對應法律規定的各個構成要件,從而可以使法官更加準確地適用法律;


第四,將法官的心證過程和法律適用條分縷析地呈現出來,更利於對其進行精準有效的監督。

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個效果一致

法律效果一致是指兩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一致。由於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處於不斷髮展和完善中,如果兩個案件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那麼判決結果則當然不同。通常而言,兩個判決作出的時間越接近,則適用的法律越可能一致。

政治效果一致是指兩個案件所體現的國家政策一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訴訟活動負有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重要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所發佈的各類“關於特定時期下當前形勢的意見”及“為特定事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司法文件,均反映了為該任務服務的具體要求。

兩個案件只有在政治上追求和符合相同的具體要求,才可以對比其是否構成類案。

社會效果一致是指兩個案件所面對的社會公眾及輿論氛圍相似,將產生的社會影響也一致。社會效果是對裁判實質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直接關係到公眾能否獲得公正感受。

如果兩個案件所涉及的社會公眾主流價值觀、接受程度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不同,即使判決結果一致,所產生的社會評價也會很不一致。兩個案件只有面對的社會評價標準一致,二者進行對比才有實際意義。

法官在三個效果的判斷上,特別是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此法官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詳細的說理。

第一,有利於進行審理監督管理,法官在接受監督時可以據此表明其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發生錯案;

第二,有助於未來的類案同判,由於類案通常僅比對裁判文書,而不比對合議庭評議等記錄,如果法官未在裁判文書中闡明其對三個效果的考慮,將來其他法官將該案作為類案比對的對象時,有可能錯誤理解和適用其裁判尺度;

第三,有助於化解當事人和公眾的疑惑與誤解,三個效果本身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與人民群眾的期望一致,據此進行說理將會使當事人和公眾更認可判決結果;

受到審判監督一致

法官的裁判受到本院的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因此法官的裁判尺度應當與本院及其二審法院的裁判尺度一致,並與作為其上級法院的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尺度一致。

兩個案件只有同為一個法院審理,或者其二審法院相同,或者作為比對對象的案件就是二審法院的案件,那麼這兩個案件進行對比才有實際意義。

此外,兩個地域相隔遙遠的法院,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形勢可能截然不同,其裁判尺度有所差別亦屬正常。

綜上,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只有在前述若干方面均與某個特定案件一致,這兩個案件則才能構成類案。

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才需要參考該類案的判決結果及其體現出來的裁判尺度,就其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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