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屡教不改,临河一水产店被“顶格”处罚千元

占用公共场地、城市道路、店外经营,这些看似寻常不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而且会影响行人通行。12月7日,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对临河光明西街路南一水产门店屡教不改的店外经营行为按相关规定上限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屡教不改,临河一水产店被“顶格”处罚千元

据该局金川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上午10点多,金川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光明西街附近时,发现北欧印象小区北门西侧一水产门店存在超出门店经营的情况,店门外摆放了几箱冷冻水产品,四周还七零八落地堆放着若干张牛皮箱纸片。而周边商铺门前都空无一物,只有这家水产门店存在店外摆放现象。

据管区执法人员说,该水产门店店外摆放行为已久,平时就总是将货物堆放于门前停放的一辆三轮车上,执法人员考虑到商铺有装卸货物需求,秉承“执法文明”的理念,对店主蔺某进行劝导与教育,但蔺某置若罔闻,对执法人员不予理睬。不仅如此,临近年关,蔺某更加“肆无忌惮”,直接将货物摆放到店门外,根本不听从执法人员管理。

“对个别商户的违章行为放纵不管,就是对其他商户管理的不公”,针对该水产门店屡教不改的店外摆放行为,执法人员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此水产门店店主蔺某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临河一水产店被“顶格”处罚千元

小 贴 士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焦锦平

通讯员 邬文娜

屡教不改,临河一水产店被“顶格”处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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