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 無奈!車禍後,真有人找修路和管理道路的賠錢……

我們一直試圖通過大量的實打實的司法判決案例,來宣揚正確的保險觀念,同時也讓大家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每個司法判決的保險官司,實際上都闡述了多個與保險有關或者無關的事情。例如,本文將通過司法案例來說明3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問題:

問題一:出了交通事故,修路和管理道路的政府部門是否也該賠錢……

問題二:車險中,“駕乘險”的重要性

問題三:交通事故違法,刑法懲處和精神撫慰金只能二選一


無奈!車禍後,真有人找修路和管理道路的賠錢……


案例始末

2017年5月1日中午,盧某駕駛渝F牌照的小車搭乘多名乘客,在重慶市巫山縣大昌古鎮碼頭斜坡停車檢查自身車輛問題時,因制動沒有拉到位,導致溜車墜河。該起交通事故導致了乘客小盧(年僅16歲,學生)身故,多位乘客受傷。

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盧某承擔全部責任。經查,盧某因自身徵信問題無法貸款買車,因此盧某的車系登記在自家親戚名下,而親戚亦常年在外務工。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了“駕乘險”合計7萬元(即每個座位封頂賠付1萬),交強險、車損險、三者險100萬。

由於賠償問題發生了糾紛。小盧家屬將司機盧某、車輛登記人何某、以及涉案保險公司、大昌鎮政府、巫山縣公路運輸管理局告到了法院。


無奈!車禍後,真有人找修路和管理道路的賠錢……


庭辯舉證後,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1、經查,盧某確實系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事故後交警筆錄、法庭證據方面可以得到佐證。因此,何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

2、大昌古鎮碼頭改建工程由政府主導,交由他人承建,由政府監管。但是涉案交通事故系盧某進入施工區域後,違規操作導致的,而非施工區域內的道路設施設備、安全防護隱患等造成,因此於大昌鎮政府管理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3、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對全縣道路運輸經營依法監管、查處違章行為的職責,但其行為屬行政管理行為。本案中,盧某雖然存在使用非營運車輛載客的行為,但交通事故根本原因系盧某違反車輛駕駛安全的操作流程所致,系盧某的過錯,與巫山運管所的行政管理行為之間亦無因果關係。

4、小盧家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根據國家交強險管理規定,交強險賠付的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而案發時受害者小盧為車上人員,不符合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賠付。


無奈!車禍後,真有人找修路和管理道路的賠錢……


5、小盧家屬主張死亡賠付金59.22萬+喪葬費2.84萬+交通費0.3萬+精神撫慰金10萬+教育費8萬+(0歲到身故時)撫養費35.75萬,合計1161155元。其中:

①死亡賠付金、喪葬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②交通費3000元沒有票據等證明,法院以800元判賠;

③教育費、撫養費並不符合法律,該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④精神撫慰金方面,根據最高法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肇事駕駛員盧某已經因交通肇事罪判刑入獄,因此不能在提起精神賠償金。該項訴求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盧某賠付小盧家屬:死亡賠償金592200元、喪葬費28248元、交通費800元,合計621248元,摒除盧某已給付的30000元后,還應給付591248元。

判決後,小盧家屬就精神撫慰金、教育費、撫養費這三筆53萬餘元的賠付,先後提起二審上訴,以及重慶高院再審訴求,均被二審和重慶高院駁回。這當中的原因,我們在後文進行說明和解讀。


無奈!車禍後,真有人找修路和管理道路的賠錢……


海哥說險

1、這個案子實際上和保險公司沒有多大的干係。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最多就是賠付死者家屬1萬元的“座位險”。不得不說,很多老司機買車險,要麼就是不買“座位險”,要麼就是買1萬保額。一旦遇到了本案例這種本車人員傷亡的情況,就只有自己掏腰包。和保險公司打官司也沒用……

2、本案例中的教育費、撫養費問題不知道是哪位律師的手筆?

3、海哥查閱了該案的幾篇判決書,發現這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不知道是律師因素還是原告因素,居然打成了民事糾紛。以至於提出了很多並不適合交通事故賠付的索賠需求,徒增律師費和訴訟費,法院在判決時候也一再強調這個案件屬於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而不是普通民事糾紛。如果非要打民事賠償糾紛,需要另外立案處理。

4、對於這種混淆訴訟請求,海哥也是在寫了很多理賠糾紛官司後,有網友在評論區指出來,部分律師喜歡用這種擴大訴訟請求範圍來忽悠原告獲取更多的訴訟金額。要知道律師費和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是和訴訟金額掛鉤的。

5、公安部於2000年6月5日《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的精神,即車輛登記人並非作為判別車輛所有權人的唯一依據,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是有依據的。

本案例來自最高法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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