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明朝法律为何会有“弟不证兄,妻不证夫”的规定?

郜素清


《大明律》规定:“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婢不证主”,有两层意思,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是什么意思,证就是举证,指证的意思。

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做弟弟的不能举证告发兄长,做妻子的不能举证告发丈夫,做奴婢的不能举证告发主人。当然你可以说因为他们的关系亲近,所拿出的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为了维护封建主义核心价值观。否则怎么会有“婢不证主”呢?


有人认为这是遵循孔子所提出的“亲亲相隐”,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它所遵循的三纲五常。因为这条律令和“亲亲相隐”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封建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三纲五常,所谓“三纲五常”是西汉董仲舒曲解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就是如果君主有君主的样子,臣子才会有臣子的样子。父亲要有父亲的样子,孩子才会有孩子的样子。然而董仲舒认为这是人伦关系的界定,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后来宋朝理学家朱熹进一步阐述为“天理说”,认为君臣父子夫妻是自然天理,是永恒不变的至理。


也许是出现一个姓朱的儒者不容易,也许是因为朱熹的学说更符合朱元璋的胃口。总之明朝的时候朱熹的学说很受重视,就连王阳明为了验证朱熹提出的“格物穷理”,对着竹子看到吐血,也没格出个所以然来。

试想一下,如果弟弟告发兄长,妻子告发丈夫,奴婢告发主人,就违反了三纲五常,以下犯上,当然是封建正统所不允许的。这也半符合孔子所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什么说是半符合呢?


所谓亲亲相隐就是父亲为儿子隐瞒过错,孩子为父亲隐瞒过错。当然“亲亲相隐”也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孔子提出的“亲亲相隐”并没有“长幼尊卑”之别,只是以人性的观点出发的。所以这条律令和孔子所提出“亲亲相隐”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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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社会建立法律体系来,法就是指导社会的最严格准绳。但同时,人的私人情感、个人利益是很难被排除的。当法要求人违背个人利益或者伤害私人情感时,难免会引发矛盾。

面对这种冲突,一方面,当然可以主张“大公无私”“大义灭亲”这种奉献精神,但对于多数人来说,这未免有些残酷。因此另一方面,有识之士也在法律条款中引入一些缓冲,允许人为了个人或者近亲属的利益,豁免部分法则义务。

例如明朝法律的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就是一个例子。

之所以弟不证兄,妻不证夫,首先就是消除了弟弟和妻子的义务责任,使他们不必被迫在法证方面对哥哥和丈夫施加不利。没有这一条,如果弟弟被要求指征哥哥,或者妻子被要求指证丈夫,他们不从则是违法,从了则是伤害自己的亲人,无论哪一种都是两难。

其次这也符合封建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主张是兄友弟恭,夫为妻纲。如果弟弟指证了哥哥,那哪里还有什么恭?如果妻子指证了丈夫,哪里来的纲常?为了避免道德和伦理之间发生冲突,引用这回避条款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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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亲亲相隐”,以此维护古代社会的伦理纲常。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有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就是亲属之间如果互相包庇对方的犯罪行为,不能算作罪过。

不过,直到西汉初年,朝廷仍然追究亲属之间容匿犯罪的行为,是为“首匿之罪”。后来,随着儒家伦理观念对法律的影响日益深化,官方终于对法律作出调整。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诏云:“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对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法律。

唐朝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官府明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意思就是说,除了谋反这样的重罪以外,按照服属而论,亲族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或作证,不算犯罪,即便是小功以下关系较疏远的亲戚,也比照普通人减三等处罚。除此以外,唐律还规定了奴婢为主人隐瞒罪行的情况。

因此,这并不是《大明律》的首创。明朝只是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上,作出一些调整而已,如将“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岳父母和女婿之间。除此以外,《大明律》还规定,如有卑幼告发尊长(也就是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父母、祖父母等情况),要予以相应的刑罚。当然,这也是沿袭前代已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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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相对而言是一部比较严苛的律令,较唐宋律条严苛。不过它也同样延续了前朝许多相关规定,比如“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法律容隐原则,以“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有利于继承发扬儒家的核心道统。

所谓容隐,“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也。容隐制度就是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报,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举动,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

儒家主张兄弟之间应该“兄弟有义”、“兄友弟恭”;夫妻之间“夫为妻纲”;主仆之间讲究“尽忠”。这种容隐制度客观上都维护和鼓励了这些儒家的核心价值观。

到了现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容隐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该原则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并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门于2010年出台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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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明律》中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的规定,并不是明朝的首创,而是沿袭古代王朝的法律规定,稍微做了更改。这项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规定,被称为“容隐”制度,古代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

何谓“容隐制度”?

首先我们从字面看这两个字。“容”有包容、宽容、允许的意思,“隐”有隐藏、隐瞒、隐匿等意思,容隐制度也包含着相类似的内容。

容隐制度简单说就是亲属有犯罪的,犯罪者的亲属允许隐瞒或者帮助犯罪的人,对帮助的亲属法律上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古代有亲亲相为隐或者亲者相为容隐,简单称呼为“容隐”。

“容隐制度”也是有限度的,对于谋反、叛逆等大罪是不适用“容隐制度”的,反而有“连坐”制度对待这些犯了大罪的亲属的。古代诛三族、诛九族以及邻里连坐等在史书记载中经常出现的。(商鞅变法,颁布连坐法。商鞅像)

“容隐制度”“连坐制度”是遥相呼应的,主要是维护封建统治。

“容隐制度”的理论形成。

亲亲相隐这个理论是春秋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主要的依据是周礼。周朝讲究“亲亲”和“尊尊”,“亲亲”主要是指“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维护家庭;“尊尊”则是要求下级要尊重上级,不能造反作乱,儒家发展了这种治国思想。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有这样的描述:

“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就是封建时代“亲亲相隐”成为法律的理论基石。

“容隐制度”进入法律体系和大成

西汉汉宣帝时期,“亲亲相隐”的事情越来越多。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汉宣帝在公元前66年下诏,诏书中这样描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是对“连坐制度”的限制,更是符合时代的发展,并让主管刑罚的廷尉记载,进入了汉朝的法律体系。(汉宣帝剧照)

到唐朝唐高宗时期,长孙无忌等对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进行完善,在651年完成了中国古代最完整的刑法法典《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里面详细阐述了亲属血缘关系等犯罪后处理,“容隐制度”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以后的封建王朝都沿用《唐律》,也有很多修改的地方。明朝法律比较严格,比较唐律要严格的多,但是里面也有这样的规定:

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

虽然严格,但是明朝依旧有亲亲相隐类似的内容。(大明律,日本版本图)

不过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与这条“亲亲相隐”的“容隐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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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从商鞅变法时代,就对法治有了很好的建立,确定了法治的思想。商鞅变法促进了亲过的发展,对秦国乃至以后秦代的影响非常深远。在那个时代,能有像秦国这么严的制度,显示了当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以至影响到整个封建王朝。到了明代,《大明律》是古代法典的又一高度和集大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体现的是现代法律的避嫌原则,也就是自己的亲人不能证明你的有罪或无罪。但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证明你有罪,则施以重罪。这是法律在当时社会所能达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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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律逐步从原始走向法典,从粗疏走向精密化,形式与程序不断变革,但自秦代之后,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诉求基本贯穿始终。

传统中国是一个高度秩序与角色化的社会,不仅等级关系需要确认,而且伦理次第也需要被保护。国家同构特征明显,家是国的投射。在犯罪问题上,主张“亲亲相隐”的原则。先师孔子对此也表示肯定,不鼓励为了所谓的“真实与公平”,子女夫妻或亲属之间进行揭发,作为呈堂证供。

古代这一法理设计其合理性在于,保障儒家秩序基础的伦理逻辑,纲常的稳定运转,离不开君子、草民的基本人性弱点。若亲人之间失去伦理,那么国将不国,家难成家,不支持大义灭亲行为。在汉宣帝时期法律就这么说: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举报亲人,任何时候都很难看作高尚的行为。若一味追求真相,失去平衡,这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

《大明律》是古代法典的又一高度与集大成,自然继承了传统的“亲隐”原则。甚至,对那些有违背伦理秩序的人,亲人相告,父子反目者,施以重罪。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这些具体措施,充分考虑到人情的合理性,都是维护运转规则的方法。统治者照顾到容隐权,担心缺乏人情带来的后果,也是一种系统内先进的表示。其实,弟不证兄,妻不证夫虽然有尊卑纲常的影子在,也有现实考虑。当弟来证兄之罪,夫妻反目,来揭发丈夫,那么其证言的可靠性有多大呢?亲人之间,无论是正面供词,还是反面揭发,其实都不足采信。当然,谋逆罪,亲人之间纠纷不适用于亲亲相隐的法则。

也就是说,为尊者讳,为亲者隐,这种亲人回避的做法,长久延续的传统,人情大于法理,乃是长期以来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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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右史


事关人伦。有利证言也因为是亲人而无法才信;不利的证言采信了对以后关系没法相处了,对儒家的所谓正人伦不好。最好的办法就是沉默。


沙中土大溪水


这其实是出于儒家所主张的“亲亲相隐”。



《论语》子路篇中,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人犯罪后,除了谋反谋逆之罪,亲属相隐罪行,是不论罪的,倘若亲属向官府举报,反而要处以刑罚。

中国古代自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皆以儒治国,法律也不能违背儒家文化。同时,古代治民,除了官治还有宗族,所谓民不举官不究,宗族里的人犯了罪先考虑宗法。

在国家律法之外,有亲亲相隐与宗法相结合,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的治理成本。


宁糊涂


从古至今,有亲人犯法犯罪有亲人去貭证亲人犯罪的吗?如果说真的有亲人去质证亲人犯罪,那真的是大义灭亲,六亲不认。如果说:國家的法律規定.亲人犯法犯罪,亲人必须去质证亲人犯罪,那就将家无宁日,國将不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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