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標杆判決:抓扯警察是施暴,構成妨害公務罪!

2012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馬計斌在乘坐客車回建昌途中,因其在車上有吸菸、吐痰等不良行為,與乘務人員發生爭執,並引起廝打,被告人馬計斌打電話給家人稱找人毆打司乘人員。為此,乘務人員報警。

你看,客車是公共交通工具,車上不允許吸菸、吐痰,這是人人必須遵守的公共道德規範。馬計斌車上有吸菸、吐痰等不良行為,乘務人員予以制止是乘務人員職責,也是為了維護其他乘客的公共權益。馬計斌卻與乘務人員發生爭執,並引起廝打,可見馬計斌此人品行。

建昌縣公安局交通派出所接到乘務人員的報警後,派民警李X等人出警。在客車行駛途中要求馬計斌下車接受調查,被告人馬計斌不予配合。

等到客車開到站後,幹警對馬計斌實行強制傳喚,馬計斌對民警李X進行撕扯,並致李X受傷。民警李X於當日到建昌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花醫療費3318.50元。經鑑定:李X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

不論民警李X是否受傷,馬計斌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

而原審法院也認為,馬計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受刑罰處罰,判決馬計斌構成妨害公務罪。

原審法院是這樣釋法說理的: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在客車行駛過程中警察出警,依法對馬計斌進行口頭傳喚,但馬計斌不予配合,到交通派出所門前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其實行強制傳喚,馬計斌仍不予配合且抓住警察李X的衣領撕扯,其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掙扎而是直接的施暴,並在撕扯的過程中致民警李X受傷。

馬計斌以撕扯的暴力方法致傷民警李X,卻反說警察毆打他。

原審法院是公正的。認定馬計斌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監控錄像缺失時間內幹警對馬計斌有毆打行為”的辯論意見,因有第三方證人證實期間幹警只是以控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依法對其強制傳喚,並不存在毆打行為,且有被告人馬計斌入監體檢表證明其身體檢查未見異常,所以,對馬計斌所言“警察毆打他”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認定馬計斌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馬計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X醫療費3318.50元,伙食補助費380元,計3698.50元。

馬計斌不服,以“其沒有毆打警察,不構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為由,提出上訴。

先把觀點擱在這裡——假如經查實,馬計斌說自己“沒有毆打警察,不構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不實,屬於馬計斌誣陷民警,就應當從法律的層面考量這種誹謗誣陷執法者行為的性質!

經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馬計斌所說的“其沒有毆打警察,不構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的上訴理由,經查,在公安人員依法對其實行強制傳喚,馬計斌不予配合,且抓住警察李X的衣領撕扯,其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掙脫而是直接的施暴,並在撕扯過程中,致幹警李濤受傷。馬計斌以暴力方法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本案有兩個關鍵點:

第一,馬計斌說自己“沒有毆打警察,不構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不實辯護言辭,應當付出法律的代價。馬計斌說民警對他有毆打行為,因有第三方證人證實,期間幹警是以控制上訴人馬計斌人身自由的方式,依法對其強制傳喚,並不存在毆打行為,且有上訴人馬計斌入監體檢表證明其身體檢查未見異常

。法院證實了馬計斌說的是假話,不是事實。

法律是在不斷推進中得到完善的,這其中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應當吸納司法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實行,推動更好地打擊不法行為。馬計斌的假話不能就這麼白說了而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何以彰顯法律尊嚴與法益。本案應當追究馬計斌自己“沒有毆打警察,不構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這一謊言的法律責任。也請SK律師不要以這是“認知”問題而不是“假話”為由替馬計斌蔑視法庭的行為開脫。

小編記得,曾經有一個對抗警察執法的犯罪嫌疑人,暴力襲警將民警腿部致輕傷後,竟在法庭之上汙衊民警用假血包放在腿上,製造出血的“假象”。

對於此類行為,是時候整治一而再、再而三地隨意拿法律不當回事,誣告警察、蔑視警察權威的惡行了。

請看這樣一則消息:《法庭上豈能“隨便說說”!一男子當庭誹謗法官被罰款5000元!》

李某:“我的代理律師被收買了,法院也被收買了”

法官:“你向法庭說明,你的律師被誰收買了?哪個法院被收買了?被誰收買了?”

李某:“我不知道,只要我的案子輸了,我就認為你們被收買了”

法官:“對你以上說的被收買的問題,有無證據證實?”

李某:“誰被收買誰知道”

法官:“合議庭三人是否被收買了?”

李某:“我不知道”

8月1日,歷城法院因李某在庭審前大聲叫囂審判人員及其委託代理人被收買,法官趙燕當即向其進行訊問,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並自稱只是隨便說說,沒有什麼目的。

為了一己私利汙衊誹謗他人,李某顯然沒有意識到在法庭上是不能不負責任的“隨便說說”的,在法官對其進行警告後仍不收斂,繼續大放厥詞,他當場就為自己的“隨便說說”付出了代價!

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法官的故意誹謗,歷城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李某罰款5000元,並限期繳納。


標杆判決:抓扯警察是施暴,構成妨害公務罪!



第二,文章《四川高法標杆判決!抓扯警察構成妨害公務罪》說的是,公民有義務配合執法警察的調查,但犯罪嫌疑人不僅不予配合,還對執法警察進行抓扯,其抓扯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並且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針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警察無權對其進行執法盤問和對執法警察造成的傷害輕微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申訴理由,四川高院公正地發出強音: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本案的關鍵被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認定。抓扯不是掙扎是施暴,構成妨害公務罪。

當前各地司法機關存在對妨害公務罪認定上的一些誤區。妨害公務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屬於故意犯罪,其主觀上故意的認定是難點亦是重點,對於妨害公務罪中暴力、威脅的認定以及何種暴力、威脅才達到該罪的入罪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現象時有發生。

在這個案件中,馬計斌在法庭上將撕扯警察狡辯成“掙扎”,就是妄圖以狡辯他主觀上沒有故意且客觀上暴力未達到相應程度,來逃避司法機關對其妨害公務行為定罪的目的。

一檔央視新聞專題節目刷爆網絡,醒目的《零容忍,打擊暴力抗法——暴力抗法害了誰?》(副標題《耍賴拒絕配合執法,同樣觸犯法律》)節目發出了央視捍衛人民警察執法權威的最強音!發佈了山東惠民縣公安機關對於暴力抗法的高壓、嚴打態度!

標杆判決:抓扯警察是施暴,構成妨害公務罪!

暴力襲警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侵害的是全體公民的權益。打擊暴力襲警犯罪,讓法律迴歸本位,讓挑戰法律尊嚴、對抗執法權威的抗法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是執法者的神聖使命!


讓我們為法律適用準確的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點贊!轉發擴散葫蘆島中院的這個判決,讓更多的人知曉刑法詮釋的妨害公務罪的適用原則

中院標杆判決!抓扯不是掙扎是對警察的施暴,構成妨害公務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