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两部门:将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党政负责人进行统计督察

中国网9月17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将通过个别谈话、受理来电来访、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统计督察。

规定明确,统计督察对象涉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指出,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等。

规定称,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规定指出,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针对统计督察工作人员,规定强调,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如有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情形发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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