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如果在警察查身份證時沒帶,應該怎麼辦?

貝爺九點見


前幾天有某律師寫的一篇《過冼村派出所》又成了網絡爆款,我本來以為這個警察能不能查身份證的問題已經不需要講了,屬於生活常識,但是沒想到的是那篇文章竟然拿了6萬多贊,可見互聯網上,不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的人實在是太多,所以還是有必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

警察當然是不可以隨意對公民進行盤查的,但是這裡的“隨意”需要正確理解——也就是出於個人目的,而非法律或政府授權,這種“隨意”盤查公民實質上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換句話說,警察在非履行公務期間或非因執行公務需要盤查居民身份證件,才能被稱為“隨意”,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其行為的主要動力是個人需求,違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

但是作為預防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的一種措施,警察在公共場所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件是一種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行為——在《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條第一款明確指出警察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在公共場所進行臨時性的隨機人員檢查就是一項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工作方法,而這種隨機檢查當然也經過了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權——實際上如果不是法律或者政府有具體要求,警察有的是工作要幹,只要腦子還正常,就不會沒事幹跑到街上去攔著路人檢查,這項工作不僅勞心費力,還極易因群眾不理解引發衝突,當然了,被何某這種人故意“碰瓷”也是重大風險之一。那麼這項工作又為什麼要開展呢?從預防犯罪角度,這種隨機抽檢對於違法犯罪份子是有一定震懾作用的,並且隨便在網上搜一下“盤查抓獲逃犯”的報道,就能夠看到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在日常巡邏盤查活動中抓獲逃犯的新聞,可見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預防打擊違法犯罪人員的方法。所以在實踐中,各地政府和公安機關普遍採取這種臨時抽檢的辦法,以保障社會安全。

具體到何某寫的這篇《過冼村派出所》,其實警察盤查其身份的法律依據非常明確,就是《身份證法》中的第十五條第五款——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這裡面的“其他”是指各類行政法規授權的情況,因為我們知道地方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可以頒佈法令、法規的,但是這樣的法令法規太過繁多,不可能一一列出,就拿何某這件事來說,警察獲得授權的法律依據是《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指出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地區及學生上學、放學期間重點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在天河中學門口檢查過往人員身份,就是重點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措施,我相信何某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對這種情況應該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他寫一篇《過冼村派出所》,而不是過天河中學門口,很顯然是在誤導讀者,故意碰瓷。

當然在這件事上也暴露出來了一些問題,就是我們的基層警察,忙於執法,但是對為什麼執法的問題沒有搞清楚,特別是法律是如何授權警察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就一些日常工作來說,這個知識儲備還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就會給何某這種人可乘之機,用來煽動群眾。

那麼如果身份證沒帶呢?這不是問題,直接報出身份證就好,現在公安機關上路盤查時均攜帶聯網設備,分分鐘可以查到你的身份信息,但是你如果說身份證沒帶,身份證號也記不住,那不好意思,警察必須把你帶回派出所進一步核實身份,因為在一個人人都有身份證的國家,沒有身份證,或者說不清自己的身份,這本身就是一種重大嫌疑,由於各種原因,現在確實有一些人是沒有身份證的,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因為有犯罪前科,在刑滿釋放後為了今後繼續從事犯罪活動方便而故意不登記身份,從而逃避公安機關的管理和打擊,實際上不止在中國,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警察盤查你不說明身份就想走也是不可能的,否則這個國家的警察也就毫無權威可言,一個警察毫無權威的國家,則毫無疑問是犯罪份子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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